刑辩说:疫情下的刑事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3/25 15:02:06 点击数:
导读:观看视频请点击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染力之强,危害之大,史无前例,国家因此采取了诸多非常措施。刑事方面,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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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染力之强,危害之大,史无前例,国家因此采取了诸多非常措施。刑事方面,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结合2003年的司法解释,加上目前病例主要为境外输入性病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这是处理疫情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依据,基本体现从严、从快、从重的政策,乱世用重典有其合理性,但也有一些内容需要相应的检视。


首先,“从快”,不是一般的快而是非常之快。从目前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有法院立案之后不到3个小时就宣判的,有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宣判只有10-20天。这是目前的普遍现象。案件处理过快可能质量就无法保证,法院提前介入存在违规可能,律师的辩护权也难以保障。

其次,“从严”,有其合理性但也应当合法合规。一些行为仅需要治安处罚即可,但实践中是否提升到了刑事案件程度?一些行为从轻处理即可,但实践中是否提高了刑罚档期?

疫情期间,一些人行为确实过激应当受到处罚,但因此行为人行为被随意传播到网络公共平台,片面的剪辑并配以冲击性的文字,周小羊律师认为这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形。行为人情绪失控因此行为过激,触犯了法律应由法律来对其惩处,但传播到网络上,这种负面影响难以消弭,对行为人的打击是极大的,甚至高于法律处罚,应该给行为人改过的机会,对随意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应当予以检视。

此次疫情主要涉及的比较重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适用概述。实践中,行为人本意一般并无传播疫情故意,以此重罪惩处似乎有矫枉过正之嫌,但特殊时期有其合理性。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如何区分?

“间接故意”不能滥用的问题。

疫情期间涉及的一个重要罪名是“妨害公务罪”。罪名适用概述。疫情期间,被扩大解释。

疫情期间还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罪名适用概述。口袋罪,若适用过于宽泛,容易产生负面作用。

对医护人员保护的条款,这次《意见》反而未体现对伤害医护人员的行为处罚从重的倾向,只是对刑法的解释按平常的理解又叙述了一遍,没有体现对医护人员的特殊保护。

疫情期间,微信等平台删帖特别多,但有些也不能怪平台,平台若不处理,可能会涉嫌“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因为此次疫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很多群体反馈会影响经济,因为国内养殖业比较发达,许多人工饲养繁殖可食用的,现在不能食用,如何处理是个问题,并且可能会引发大量像深圳鹦鹉案类似的刑事案件。



疫情虽然还未结束,但抗击疫情已经取得了巨大胜利,目前也在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特殊时期的一些作法应当进行检视,并作相应的修正、调整,尤其是刑事司法,修正一些非常时期非常措施,让司法更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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