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七台河特大矿难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7/12/22 18:45:28 点击数:
导读:核心提示:12月22日,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这是七台河…
核心提示:12月22日,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这是七台河东风煤矿被炸塌的出煤口(2005年11月28日摄)。 新华社记者崔峰 摄

新华网哈尔滨12月22日电   12月22日,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2007年12月15日、16日,新兴区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情况,经评议,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5名被告人先行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

法院认为,“11·27”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是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然结果。被告人马金光作为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副矿长强华、李志恒,总工程师姜恒本,煤质科科长张树新等4名被告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对安全生产均负有相应的职责,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梁冬 梁书斌)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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