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取得产权却遭开发商债权银行起诉

  发布时间:2007/6/4 17:59:29 点击数:
导读:购房者购买营业房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后,却又遭遇开发商的债权银行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行为,使购房者的利益面临巨大风险。这种较为少见的房产撤销权纠纷经过几次诉讼后仍无最终结果,为购房者…
购房者购买营业房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后,却又遭遇开发商的债权银行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行为,使购房者的利益面临巨大风险。这种较为少见的房产撤销权纠纷经过几次诉讼后仍无最终结果,为购房者如何安全购房敲响了警钟。

  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13户购房者先后与成都成华新药特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特药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站东村的成都国际化妆品交易中心的一些营业房,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2003年1月8日,这13户购房者卷入了一桩财产纠纷案。

  将这13户购房者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的是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城支行(下称锦城支行),而被告正是出售营业房的新特药公司。原告锦城支行以“新特药公司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损害了银行债权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新特药公司与13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新特药公司是一家在成都市成华区注册、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可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1998年6月9日,锦城支行与借款人新特药公司、担保人成都市成华区投资公司协商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后锦城支行分4次向新特药公司共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新特药公司一直未还贷款。

  2004年6月,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以“本案第三人在购得被告房屋时是否具有加害债权的主观恶意没有证据证明,综合本案审理情况也无法得出这一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要件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锦城支行的诉讼请求。

  锦城支行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2004年9月,成都市中级法院以原审对第三人在购买新特药公司房屋时,是否知道新特药公司的行为具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事实认定不清楚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成华区法院重审后,于今年4月再审判决认为,新特药公司销售给13户购房者的房屋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新特药公司与13户购房者在实施交易行为时具有损害债权的恶意。据此作出了与一审判决截然相反的判决,撤销被告新特药公司销售房屋给13名第三人的行为,并由被告新特药公司向13名第三人按照合同价款退还购房款,由13名第三人向被告返还房屋。

  不服重审判决的13户购房者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银行1000万元的贷款应向欠贷的“老赖”进行追讨,他们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有偿的、善意的,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的取得均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购房者的代理律师杨大军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买卖将继续增加,房地产交易将更加活跃,大量百姓倾其所有甚至贷款购房这一情况将不会停止,但老百姓购买的房屋怎样才安全呢?每一个购房者在买房之前,是否除了要知道开发商有没有开发权、销售权外,还要先弄清楚开发商有没有贷款没还,所销售的房屋是不是低价倾销?这些问题都值得购房者购房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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