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解读合同法条例:公司末位淘汰制违法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末位淘汰制就是非法行为!专家表示:“末位淘汰只能解决劳动者在单位中的上上下下,但是不能解决劳动者的进进出出问题。”
现代快报10月18日报道
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
案例:黄小姐所在的单位是按照末位淘汰来考核每个员工业绩的,如果连续三个月都排倒数5名,则要被炒鱿鱼,她认为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合理。
任务完成可获补偿金
解读:《条例》中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李先生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单位不仅需要支付他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他在该单位工作一年时间,那么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工作六个月以内,则可以多拿半个月的工资。这是防止一些单位用这种用工形式来逃避法律责任。
补偿工资应是“全部工资”
案例:南京某公司员工于某每月的工资总数是3000元,基本工资为1500元。因业务调整,公司将于某辞退,并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了经济补偿。因不满意补偿标准,于某与公司一直僵持不下。
解读:经济补偿月工资如何算,以前往往成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纠纷焦点。对此《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条例》的明确规定,避免了以后的纠纷。该案例中于某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是3000元。
“不签合同”难题怎样解决
解读:《条例》要求,单位应履行两次书面通知的义务,即第一次先书面通知他签合同,如果还是不愿意,第二次(一个月内)则书面通知他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的工钱。
过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后,即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这既督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约束。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项凤华)
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