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作伪证引出话题:诉讼中伪证现象为何逐年增多

  发布时间:2008/10/30 9:17:30 点击数:
导读:这是一起合同诈骗案。可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却在二审期间为被告作伪证,称被告案发后已经退赃,以求为被告减轻罪责。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人邵某去年3月至9月间,虚构“南京梨园老年公寓”工程项目…

这是一起合同诈骗案。可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却在二审期间为被告作伪证,称被告案发后已经退赃,以求为被告减轻罪责。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人邵某去年3月至9月间,虚构“南京梨园老年公寓”工程项目,与他人签订工程协议或合同,收取工程押金、质保金或资格预审费等,先后骗取孔某、刘某等6人共计39.5万元。其中,受骗最重的刘某被骗19.5万元。去年11月5日,邵某案发落网。

  今年7月11日,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金1万元;追缴邵某违法所得39.5万元,分别发还给6名被害人。

  但在案件二审期间,受害人刘某突然提供一份“退赃证明”,称邵某案发后,只欠他17.5万元,而非19.5万元。而这17.5万元,邵某家人也于一审宣判后的9月份退给他了。这些钱是由邵某的弟弟筹集,然后再委托邵某的朋友交给他的。

  与此同时,邵某的家人及朋友均出面证明了此事。但主审法官从退赃的图景中发现蹊跷:一般被告人退赃都选择在法庭上进行,以表明态度,请求从轻判决,私下退赃不合常理。

  原来,一审判决后,邵某家人和朋友找到被害人刘某,向他承诺,只要刘某作证已拿到了钱,那邵某只需在牢里待1个月就能出来,而邵某家人保证在邵某“出狱”1个月内,还给刘某6万元钱。而这时,刘某正担心“邵某真坐10多年的牢,可能一分钱也还不了”,便答应做一个伪证。而邵某的那个朋友甘愿出面做说客,更是因为他曾经以自己的名义帮邵某在银行贷了10万元款。案发前,每月贷款利息,都是由邵某还的。他更担心“如果邵一坐牢,这钱由谁还?”便冒险一同作起了伪证。

  虽然该案最后经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但被害人为被告作伪证,却引起了记者的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为什么受害人要为被告作伪证?

  该负责人一语道破:利益。由于诚信缺失,加上对伪证的处罚不力,目前伪证现象不但出现在刑事审判中,在民事审判中更呈现逐年增多的现象。

  他随手向记者介绍了江宁区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例:

  几年前,江宁一家材料厂向本地一家公司供应砖块,有24万余元砖款迟迟不能收回。去年10月,材料厂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家公司立即还款,得到法院支持。但一审判决后,这家公司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因该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包括借款单据,证明自己并不欠原告的钱。于是案件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是,经过司法鉴定,确定该借款单上的“代开发票税金”等字迹是后加上的,目的就是想用伪造的证据逃避债务。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作伪证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证词、书证都有可能产生伪证,比如书证中加减条款、变更日期,以及假合同、假遗嘱、假印章等。这给诉讼带来了极大的妨碍,致使一些本来并不复杂的诉讼,光为司法鉴定就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延长了诉讼周期。

  民事案件中的伪证现象为何逐年增加?刚在一起借款纠纷暗中发现原告提供假借条的玄武区法院副院长张赟认为,是三个原因导致伪证现象增多:

  首先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完善。由于利益至上信条的冲击,人们的诚信意识普遍淡化。

  其次是处罚制裁的不力,失信行为很少受到应有的制裁,作伪证所付出的代价太低廉。他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对作伪证者的处罚较少。而《刑法》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又没有规定为犯罪。

  当然,也有少数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为替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教唆证人作伪证的现象。

  法官的这些看法得到了学者的赞同。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抑制伪证现象,首先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这包括通过媒体加强诚信意识宣传,培养人们的诚信意识;通过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等途径,建立社会信用平台;使诚信实实在在影响和制约人们的生活,同时加大制裁力度,加大作伪证的失信成本,形成由不敢做,到不能做、不愿做伪证的氛围,自觉抵制作伪证行为。(记者 蒋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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