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驰”被滥用 最高法欲出新规“阻击”

  发布时间:2008/2/20 12:05:48 点击数:
导读:一个并不出名的品牌想在短时间内成为驰名商标,有什么“捷径”可走?  答案是打官司。  案情通常是,个别“权利人”,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商标,然后将与自己合谋的“侵权人”告上法庭,诉称…
一个并不出名的品牌想在短时间内成为驰名商标,有什么“捷径”可走?

  答案是打官司。

  案情通常是,个别“权利人”,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商标,然后将与自己合谋的“侵权人”告上法庭,诉称被告涉嫌对其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对其商标进行保护,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有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过程繁琐,需要几年的时间。

  而司法认定受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一般只需要半年,即便加上二审的时间,全过程也就在一年左右。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大大缩短了认定周期、减少了认定费用,这也是企业选择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把这种现象称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

  他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

  记者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和明确法律保护标准,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

  曹建明强调说,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

  “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曹建明说。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解释的草稿中,专门对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伪造案件事实的,将被依法驳回起诉。对构成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还将予以处罚。

  司法解释的草稿中还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驰名商标的认定之所以不写入判决书主文,是为了减少一些商家利用法院的驰名商标裁决,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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