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7/17 16:23:30 点击数:
导读:高检院出台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上级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院制度,做到面对面指导、心贴心帮促。把检察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近日,25个基层检察院成为最高人民检…

高检院出台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上级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院制度,做到面对面指导、心贴心帮促。

    把检察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近日,25个基层检察院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新的基层检察院建设联系单位。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对高检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的内容和形式、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高检院还专门就这项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上级检察院把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同志要广泛听取联系单位检察人员的呼声,深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把检察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陕西省富平县检察院是高检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的联系单位;吉林省蛟河市检察院、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是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的联系单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山西省平定县检察院是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的联系单位……分布在24个省、区、市的25个基层检察院成为高检院12位领导同志第二批基层检察院建设联系单位。按照《规定》,高检院领导同志联系这些基层检察院的周期为两到三年,领导同志每年到每一个联系单位调研指导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天。

    基层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基础,高检院出台《规定》是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和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基层检察院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规定》,高检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要调研基层检察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高检院工作部署情况,对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发现他们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吸纳和推广,学习基层检察人员忠于职守、服务群众、无私奉献等方面的好思想、好作风。高检院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次领导同志到联系单位指导工作,领导同志到联系单位调研指导工作后,应将工作情况、思考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告高检院党组。

    为了保证深入了解联系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对领导同志联系基层的工作形式作出明确规定。高检院领导同志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谈心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联系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的意见建议,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领导同志到联系单位调研指导工作后,应当和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交换意见,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向他们反映联系单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高检院党组每年研究基层检察院联系工作不少于2天,听取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事关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

    《规定》还提出了领导同志联系基层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高检院领导同志要本着心系基层、爱护基层、服务基层的思想对联系单位进行调研指导,到联系单位须轻车简从,原则上随员不超过4人。在联系单位调研指导工作期间,应当在联系单位或驻地吃工作餐。

    《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的通知》指出,《规定》的出台是高检院推动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的具体规定,落实领导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档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把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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