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办法”

  发布时间:2008/7/17 16:33:28 点击数: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建新拆旧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将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年度用地指标。

    《办法》指出,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接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高于建新占用耕地。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并进行整体审批。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

    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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