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军、张福友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7/22 9:48:39 点击数:
导读:2007年1至3月间,被告人贺建军与张福友商定共同贩卖海洛因,由贺建军出资和销售,张福友联系购买。3月21日,张福友在云南省瑞丽市从杨兴文(在逃)手中购得海洛因,并通知贺建军。贺即驾车从南宁出发,于3月23日下午到…

  2007年1至3月间,被告人贺建军与张福友商定共同贩卖海洛因,由贺建军出资和销售,张福友联系购买。3月21日,张福友在云南省瑞丽市从杨兴文(在逃)手中购得海洛因,并通知贺建军。贺即驾车从南宁出发,于3月23日下午到达昆明与张福友会合,并一同驾车返回。24日20时30分,贺建军与张福友在南宁市坛洛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604.3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贺建军、张福友为贩卖而购买并运输海洛因604.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贺建军提议贩毒、出资购买并运输毒品,张福友联系并出面购买毒品,购得毒品后又进行运输,均系主犯。贺建军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张福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亦系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核准了对被告人贺建军、张福友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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