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检查能遏制特大交通事故吗?

  发布时间:2008/7/30 16:13:37 点击数:
导读:河南省日前出台规定:凡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领导作出检查。报道说,出台该制度的目…

 河南省日前出台规定:凡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领导作出检查。
   
    报道说,出台该制度的目的是压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那么,靠写检查能实现这样的目的吗?
   
      恐怕难。因为写检查作为一种传统的惩戒手段,往往是“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和“例行公事”的代名词,尤其是以单位或集体的名义写检查,即便检查得再深刻,其效果恐怕也都跟“向天发炮”差不多。即便是发生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需要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以个人的名义写检查,因为做检查的主体并非直接责任人,他完全可用貌似深刻的反省,或语重心长的体会,来搪塞和应付所谓的检查,但最终涉及问责等关键问题时,却常常会以“一定深刻地吸取教训”之类虚话一笔带过。遇到一些“日理万机”的领导,说不定连这样虚以应付的检查都懒得写,而是干脆由秘书操刀代劳了。
   
      之所以说写检查难以起到遏制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的作用,更因为写检查距让主要领导或责任人“出汗”的问责制相差甚远。众所周知,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检查,不管其内容写得再深刻,语句捏造得再感人,却都是在廓清责任的外围打转转,一具体到追究具体哪个人的责任时,检查就会自然变成“曲笔”而避重就轻了。如此检查,反而可能成为保护某些责任人免遭党政纪处分处罚的“避风港”,甚至干脆把例行公事的写检查直接当成对问责对象的处罚了。如此隔靴搔痒的检查,又如何能成为遏制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频发势头的撒手锏呢?
   
      再者,从写检查的具体“量化”界限来说,本身就存在不尽人道的成分。试想,“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换取事故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领导的一纸检查,难道这些领导的一纸检查就如此金贵?29条人命都换不来“父母官”的一份检查吗?而如此界定做检查的界限,恐怕显得既不人道,更不利于责任的追究,因为假若这30条以上的人命与那位主要领导责任牵连不大,其写份检查恐怕也纯属走过场,或故作姿态而已。可相反,假若交通事故吞噬的是29条以下的人命,虽与这位主要领导责任牵连紧密,但却因为死亡人数不够,相关领导岂非连一份支差应付的检查也不用“亲自”写了?故而面对事故,关键是看该不该问责,若需要问责,哪怕损伤的只有一条人命,也足以构成对相关领导的“惩处要件”了。
   
      因此,要有效遏制特大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对于相关领导而言,应该紧紧围绕“责任”二字来着手处理,而非仅仅以死亡人数之多寡来做文章,因为不管对哪个责任主体来说,只要其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一条人命就足以依法将其治罪了!
   
      (据检察日报;作者:牧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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