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试驾遇车祸 另一试驾者和经销商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08/7/30 16:46:01 点击数:
导读:[作者:北方网-城市快报转贴自:北方网-城市快报]两消费者在买车试驾过程中意外相撞,致其中刘先生的妻子宋女士颈椎受伤。宋女士因此将汽车经销商和另一消费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

 [ 作者:北方网-城市快报 转贴自:北方网-城市快报]
    两消费者在买车试驾过程中意外相撞,致其中刘先生的妻子宋女士颈椎受伤。宋女士因此将汽车经销商和另一消费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经销商和被告李女士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39.2元。
      宋女士诉称,其夫刘某在被告京泰公司处订购了一辆吉利优利欧牌小客车,去年5月4日,她和丈夫到京泰公司指定的王顶堤汽车商城提车,京泰公司指派员工党某驾驶该车为他们试车。行驶中,他们所乘车辆与李女士试驾的汽车相撞,致坐在副驾驶位的宋女士受伤,经检查为颈椎生理曲度变直。事发后,京泰公司以两车相撞与李某有关为由拒不赔偿,原告因此将经销商和李女士一起诉上法庭,诉求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8600元。
   
      被告京泰公司辩称,原告宋女士并非购车人,她乘坐该车没有合法依据,亦没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同时由于事故原因在于李某左拐时占错了道,所以认为一切损失应由李某赔偿。被告李某则辩称,她也在该公司订购的小客车,是消费者,事发时,她在被告公司员工王某的指导下试车,被告公司并未说明试车场内还有其他车辆在试车,且场内也没有任何道路指示牌和警示标牌。事故发生后,她已为原告垫付了900元医疗费,因此认为事故责任不在自己。
   
      法院说法
   
      被告京泰公司员工党某在为该公司工作过程中驾车与另一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党某和李某的侵害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受伤的后果,两被告应予赔偿,据此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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