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行人 最终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08/7/30 16:50:06 点击数:
导读:作者:许尽义龚达民壹转贴自:江南时报一辆已经买卖交易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旅行小客车撞死行人,驾驶员违章,负了刑事责任,可对被害人方面的民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是原车主还是新车主,是汽车司机还是租赁单位…

作者:许尽义 龚达 民壹 转贴自:江南时报
   
    一辆已经买卖交易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旅行小客车撞死行人,驾驶员违章,负了刑事责任,可对被害人方面的民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是原车主还是新车主,是汽车司机还是租赁单位,官司打到了法院。日前,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了判决。
   
      2004年3月26日20时许,南京一家电器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吴先生驾驶一辆旅行型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浦乌公路一路口处时,因其对道路、行人情况观察不力,措施不当,将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先生肇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人民币5000元,在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又将人民币20000元交至法院处理。
   
   
      经查,这辆旅行型小客车原系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王先生所有。王已于2003年11月29日将此车卖给住白下区的史女士,但双方在买卖该车过程中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从2003年12月7日开始,史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应聘到该电器有限公司任驾驶员,与此同时,那辆旅行型小客车也由该电器有限公司租赁使用。
   
   
      前不久,被害人的父母将该车驾驶员吴先生、原车主王先生、现车主史女士、租赁使用该车的电器有限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工资,共计875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吴先生违章驾车致他人死亡,虽已负了刑事责任,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吴先生应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在是非执行职务发生交通肇事的,故电器有限公司在吴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承担垫付责任。原车主将车卖给第三人,虽未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不应承担该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史女士虽是该车的实际车主,但鉴于该车肇事是发生在被告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期间,故史女士不应承担该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方应得的赔偿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08398元。吴先生负此事故80%责任即86718.40元,由电器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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