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界定

  发布时间:2008/7/31 10:01:08 点击数:
导读:一、产权界定概述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进行产权界定,是企业改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部分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的问题,…


一、产权界定概述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进行产权界定,是企业改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部分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的问题,因此,企业改制首选应做好产权界定工作。
  二、产权界定的目标及原则
  企业产权界定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划清国有、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使企业做到产权清晰,促进企业加强资产管理,以进一步推动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要坚持“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要从促进企业发展的大局,尊重当时特定的历史情况出发,做到“宜粗不宜细”。
  三、 产权界定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其它权益均属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得改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相应作价入帐。
  3、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可作“视同负债”处理,但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视为国有资产,从留利中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4、全民所有制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党费、会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其余均属于国有资产。
  5、全民所有制企业用集资或筹资等形成的资产,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向个人集资或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按债权性质登记,不得分股到个人。
  (2)对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入股的,应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凡没有合法手续的均视同为借款性质处理,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
  6、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以上6条摘自《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7、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国有资产。 
  8、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9、集体的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资产。
  10、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11、社团管理的资产如属行业性机构管理的社团资产其形成资产完全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些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12、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及其再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对属于全民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这些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政策,与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政策相同。
  (11、12条摘自《部分省市城镇集体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
  13、城镇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单位)投入的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当时未约定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应按约定办理;当时未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如集体企业确实无法偿还的,经双方协商转作为投资,其投资额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二是如双方协商作为借款,应由双方签定按期偿还协议,借款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保留、追索清偿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利。 
  14、集体科技企业实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技术成果,已有协议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依约定界定产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协商重新约定,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对现已成为主营产品核心技术,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成果,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创新各阶段当事人各方的人力、物资、资金以及其他技术成果的实际投入情况,界定为投资或债权关系。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据界定结果享有出资权益或者获得成果转让和使用收益。
  ②对企业仍在实施的一般性技术成果,国有企事业单位获得适当补偿后,对企业不再拥有资产权益。
  ③对现已成为公知技术,已超过专利保护期限或已失去市场竞争能力技术成果,不再追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权益。 
  15、集体科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得,除明确规定为“国家扶持基金”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国家扶持基金”以及享受税前还贷,以税还贷政策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国家对扶持性国有资产保留特定条件下的最终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集体科技企业对扶持性国有资产有义务保持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13、14、15条摘自《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6、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该劳服企业继续有偿使用。 
  (摘自《劳功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17、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摘自《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8、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新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摘自《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19、全民企业、单位在举办和支持有关企业发展过程中采取下列办法转移全民企业利润,有关企业、单位从中获益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①全民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缺商品批发业务,划归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
  ②全民企业自身经营微利或亏损产品,而将高利产品交给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
  ③全民企业让有关企业、单位经营其产品或者供应原料,双方拨交价格和等级未按正常市场价格或国家规定价格核算的。
  20、新建的企业、单位,开办和建设资金完全以全民企业、单位名义贷款筹措的,其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将本企业、单位的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归其他企业、单位经营,其资产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属国有资产。 
  22、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投资,按照投资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用于继续发展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国有资产。
 (19、20、21、22、23摘自《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
  23、其他企业、单位财产由全民企业、单位实际使用,凡全民企业、单位已经补偿过的,其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
  24、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及形成的权益,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23、24条摘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二)界定为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
  1、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2、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3、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4、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5、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集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8、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以上9条摘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10、对劳动积累的界定要从“尊重历史和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在具体界定工作中,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投资者没有不同意见的,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以劳动联合和个人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动积累或公共积累,并界定为集体资产。
  11、对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的“挂靠”或“民营”等企业积累在界定中,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或计算的劳动积累,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也应界定为集体;凡对界定为个人资产的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照章、缴纳个人税部分,由于不变现仍留在原企业使用的资产,可将其作为集体资产。
  12、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会员会费结余投入暂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捐助性质的资产,按社团本身的性持质进行界定。
  13、对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从集体收取的管理费,国家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主要是“取之于集体企业,用之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用管理费的结余资金进行再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所有。
(以上4条摘自《部分省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
  14、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资金、实物和集体企业已将原有投入全部归还国有企业(单位)的,其资产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
  15、城市集体企业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帮助企业用于恢复性生产而购建的资产,均属于捐助或资助性质,可界定为集体资产。 
  16、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的形成的权益,属于收取会员会费余额及捐助性质的资产投入,应界定为集体性质。
  17、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暂仍视为集体所有,待今后国家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产权。
  (以上4条摘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18、集体科技企业中无明确拨入主体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
(摘自《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劳服企业开办初期的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0、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1、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它资产净值的,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2、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和借款、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3、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24、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
  25、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中劳动者集体所有。
  (以上7条摘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三)界定为个人资产的有关规定
  1、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在界定中对共同承担企业风险,规范的个人股本,要贯彻“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摘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集体科技企业中属于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摘自《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劳服企业资产中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4、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批准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应根据资金所有权性质分别确定财产所有权。
  (摘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四、产权界定操作步骤和方法
  1、成立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改制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共同成立由熟悉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2、查找核对有关资料
  广泛搜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摸清企业各项资金投入和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产权界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核查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具体方法:如抓住新旧会计制度接轨这一时点的会计处理,从此时点向前向后追溯资金投入以及经营积累比较容易;对国家投入的界定,可从查找财政历年对企业拨款的账目和原始凭证入手,并与企业认真进行核对;对原始资料不全的可采取走访前任领导或老职工等方法,了解原始投入和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和历史背景。 
  3、协商界定
  改制企业与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逐项进行协商界定,以明确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4、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5、填制“产权界定申报表”
  表中的有关基础上应按协商界定后各方签署的协议中的各类资产的有关数额逐项如实准确填报。
  6、编写“产权界定工作报告”
  “产权界定日报表”、“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界定文本文件”副本及相关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1、界定结果的审核确认和批复
  ①地方企业经会审或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到改制企业及各有关方。
  ②按属地组织的中央企业举办的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当地的清产核资机构,经贸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和批复,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应将批复结果抄送企业的创办单位,各创办单位须将批复汇总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③按系统组织的中央企业举办的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中央各部门汇总后报财政清产办汇同有关部门审批。
  ④中央企业、单位举办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汇总,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的申报报告,并附当地认定的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先报各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汇同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和批复。
  8、产权界定纠纷的处理
  (1)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2)集体所有制
  由于历史原因或政策原因使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复杂,因此,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产权纠纷进行处理时,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①集体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②集体企业与扶持单位的关系;
  ③集体企业与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④集体企业与职工或其他个人的关系。
  9、调解和裁定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改制企业与实际投资或主办单位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企业主管部门难以组织协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贸、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成立产权界定联合办事小组进行协调和裁定。
  10、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各方对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上一篇: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 下一篇: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