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件车贷纠纷案的背后

  发布时间:2008/7/31 15:10:23 点击数:
导读:1999年以来,以汽车为重点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较大面积的逃废债务现象出现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里。笔者从山东省青岛市…

 1999年以来,以汽车为重点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较大面积的逃废债务现象出现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里。笔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了解到,截至去年末,该市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达33.9亿元,不良贷款为2.5亿元,不良率达到7.4%,而目前该市8家金融机构已形成6亿元的不良贷款。与此同时,大量的汽车贷款纠纷案件接踵而至。截至目前,该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车贷纠纷案3000余件。2004年5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专项治理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眼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专项执行车贷纠纷案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连日来,笔者采访了银行、法院及被执行人等部门和个人,试图用众人之口来诠释车贷纠纷案的成因。
    银行:车贷纠纷案暴露诚信危机
   
    银行作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放部门,是如何看待汽车贷款纠纷的呢?采访中,一银行人士透露,1999年,青岛有一家银行推出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兴许是车贷这块大蛋糕太诱人了,兴许是车贷前景太令人乐观了,于是乎,众银行一窝蜂似地开办该项业务,未搭上末班车的银行为此曾后悔过。期间,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众银行相继推出集“车行、保险、担保、贷款”于一身的所谓“一站式、一条龙”等特色服务,并人为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更有甚者,把关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将贷款发放给了申请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为以后的汽车贷款纠纷埋下了伏笔。但随着保险公司相继退出车贷险之后,银行明显感觉到了压力的存在,故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也随之偃旗息鼓。
   
    在谈到逾期还贷、拒不还贷的原因时,一银行人士称,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故违约者不胜枚举,这主要是违约成本太低了。其实违约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制度或措施来规范。比如:在国外,消费者从银行贷款后,若还贷出现偏差,可能面临终生被制裁的下场。其次,受车价“跳水”及贷款者工作变动、收入不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给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带来不利因素。第三,制约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开展有四个瓶颈:一是无法核查贷款者身份证的真假问题;二是无法核查贷款者有无犯罪纪录问题;三是无法核查贷款者的收入状况问题;四是无法核查贷款者有无不良信用问题。
   
    法院:车贷纠纷案件有四种类型
   
    依据具体案件当事人及其诉因的不同,车贷纠纷案件有哪几种类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计结果显示: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借款担保关系之诉:银行作为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起诉自然人(借款人)、车行(保证人)、车辆挂靠单位(担保人)。此种类型的车贷纠纷案件以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及车辆买卖关系为中心,其法律适用的特点及难点集中于三个问题:“虚假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代收代付协议关系的性质及借款人、车辆对应关系的错位。
   
    二是保证保险关系之诉:银行作为保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人),可细分为银行在一案中合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及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人)或者银行单独起诉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人)。在第一种案件类型的基础上,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解决有关车贷保证保险的诸多问题。
   
    三是车辆买卖关系之诉:车行作为车辆买卖合同出卖人及银行债权受让人起诉自然人(车辆买受人及借款人)。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车行,车行受让债权后将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合并一并向借款合同与车辆买卖合同共同的债务人——自然人主张权利。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是能否将车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一案中合并审理。
   
    四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诉: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起诉自然人(借款人)、车行(保证人)、车辆挂靠单位(担保人)。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证保险合同向银行进行了赔付,从而根据保险法及保证保险合同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以实质债权人的身份起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对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法官徐斌说,虚假借款人问题,是车贷纠纷中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问题。虚假借款人问题典型表现为车行利用各种手段获取自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后,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银行据此发放了贷款。而车行在获得贷款后又将贷款合同项下的车辆转让给他人,致使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与实际购车人不相一致,形成贷款合同虚假的借款人。由于实际购车人不清,车辆无处可寻,致使银行债权缺乏合法债务人及有效的抵押财产清偿,债权利益无法实现。车行制造虚假借款人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借用车行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的身份证,有的租用他人身份证件,有的甚至在借款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
   
    被执行人:对车贷合同了解不够,造成盲目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顾名思义,就是商业银行推出的鼓励个人超前消费行为的一项贷款新业务。然而,随着采访的深入,笔者却发现,许多农民贷款购车,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生产。换句话说,他们贷款所购的车大多为挖掘机、解放、东风、斯太尔等工程车或运输车,而贷款购买家用轿车的所占比重很小,由此可见,其贷款的目的就是,以营运的获利,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养家糊口。更有甚者,将贷款购车作为一种发家致富的手段。众所周知,投资就有风险,投资失败,也就意味着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此时,车成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最基本条件,也成为银行追偿债务的首攻目标。
   
    早知家底本来就很薄,没有能力偿还贷款,何必当初非要贷款购车呢?被执行人山东省胶州市绿丰蔬菜有限公司经理石祖波接受笔者采访时说,贷款购买工程车的多为农民,他们大多由车行、银行或村里的“明白人”代签借款合同,其只是在上面签个字或按个手印了事。有的对借款合同内容一知半解,有的则是道听途说,加之他们大多不识字,更别提看明白或看懂借款合同内容了。此外,贷款购买大宇牌挖掘机的农民要比贷款购买解放牌工程车的农民的日子好过些。眼下,工程车要交这过桥费那过路费的,且不能超载。但话说回来,如果不超载,在交了上述费用后,其利润就微乎其微,有时可能“赔本赚吆喝”了。他们认为,造成目前现状的深层次原因是,车行盲目垫资、银行盲目放贷,借款人盲目贷款,加之工程车骤增,市场已严重饱和,从而使利润越来越少。此时,出现逾期还贷、拒不还贷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对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志平分析认为,该院受理的汽车贷款纠纷案件中,贷款数额低则5万元左右,高则百万元左右。导致此类案件陡增的主要原因是:银行过高估计了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而忽视了对其资信状况的审查。借款人能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完全受制于借款人的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出现了偏差,后果不堪设想。此外,由于银行本着为客户保密的心态,从而使客户信息在银行系统内不能联网,这也导致部分借款人在一家银行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家银行“从容”贷款,即出现了一个借款人贷款购买了两台甚至多台工程车或运输车的现象。
   
    采访即将结束时,一位法官说,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远远不止这3000余件,此类案件的高峰期还没有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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