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检察院出台实施办法将向职务犯罪人追讨赃款

  发布时间:2008/7/8 8:02:44 点击数:
导读:常常有这样的情形:职务犯罪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由于受害单位未向罪犯追讨损失,致使罪犯政治上受到惩罚,经济上却得好处。如今在江苏省南京市,这种情况将成为历史。南京市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

常常有这样的情形:职务犯罪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由于受害单位未向罪犯追讨损失,致使罪犯政治上受到惩罚,经济上却得好处。如今在江苏省南京市,这种情况将成为历史。

    南京市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如果发现被告人或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且被害单位怠于行使权利的,将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谈起这项规定的出台,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道临告诉记者,他们两年前就开始关注“职务犯罪被告获刑,但造成的损失往往未能弥补”的现象,并发现受害单位未向被告人追讨损失是主要原因。于是他们就制定了这个规定,由检察机关采取措施,通过诉讼追讨。他告诉记者,其实这种做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只是实践了这条没有被重视的规定。

    据介绍,南京市检察院实施这项规定的做法大致有两种:

    数额较大的一般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被告人徐某为某大型国有企业会计,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炒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5.6万元。秦淮区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在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起13年有期徒刑的同时,还判决徐某返还被害单位损失175.6万元。

    而数额较小的则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并支持被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某学院教育培训中心工作人员马某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14万余元。被告被投送监狱服刑后,鼓楼区检察院民刑科发现尚有95600余元没有追回,便向该学院发去检察建议,建议该校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调查取证、行使诉权等方面予以协助。当学院提起诉讼后,检察院又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支持起诉。该案在监狱开庭时,检察院还派人到现场旁听。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学院956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南京市检察院的这种做法引起了法学专家的高度赞扬。有专家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民事诉讼的形式向职务犯罪等刑事被告人追讨赃款,不但符合立法本意,更有利于震慑腐败分子,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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