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定纷止争促进双赢

  发布时间:2008/8/10 9:34:30 点击数:
导读:图为承办人在了解案情。朱先明刘楠楠摄史良成冒雨在港口调研。朱先明刘楠楠摄连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继续做合作伙伴本报讯7月25日,原告江苏连云港某房地产开…



图为承办人在了解案情。朱先明 刘楠楠 摄


 



史良成冒雨在港口调研。朱先明 刘楠楠 摄


连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继续做合作伙伴

    本报讯  7月25日,原告江苏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8万元损失。

    今年5月16日,连云区法院受理了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诉南通某幕墙装饰工程公司一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因为涉及工期的认定等问题,是民事纠纷中较为棘手的一类案件。该案起诉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29万余元。在诉讼中,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造成工程未能按期竣工,总承建单位已向其索赔120余万元,对被告已做的工程进行整改花费20万元,另外还有银行利息400余万元,这些都是被告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主张原告应付其工程款75万元。

    该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丽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她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既然原、被告双方“斤斤计较”、寸步不让,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让双方坐下来“商量”。于是,她千方百计多次主持调解。7月25日,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果总承建单位因为被告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问题向原告索赔,由被告负责协调,协调结果必须为总承建单位放弃向原告索赔的权利;被告给付原告各项损失28万元,于今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14万元,余款于今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被告均放弃对对方的其他请求权。

    双方当事人对结果感到满意,并表示今后继续为经济合作伙伴。

(张宝玲  王  晗) 

 

当事人说

原告:违约施工延误工期

被告:施工不顺事出有因

朱先明  王  晗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原告将国际郁海名郡一期工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施工、成品保护、检测及保修发包给被告。合同中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工程进度、单价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对工期期限要求与土建的进度配合推进,对此合同第3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罚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但总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付款的10%,累计延误达1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告不能按要求完成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对工程合同会议中明确的工程进度均不能完成。现已延误工期达57天,严重影响了工程按期竣工,同时造成原告因误工将承担的巨额赔偿。今年5月14日,原告根据合同之约定,已函告被告终止合同。

    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9.7万余元。

    被告辩称:2007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原告将国际郁海名郡一期工程中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交被告施工。合同中对开工日期、工程进度等作了约定,对工期期限要求与土建的进度配合推进。合同签订后,被告严格按照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但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告无法顺利施工。

    土建方施工的门窗洞口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被告无法施工。为此,多次向原告与监理单位提出整改,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造成被告损失数万元;由于原告方不断变更窗型,造成工期延误和被告的损失,原告应补贴被告经济损失;原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给被告的资金周转带来了影响,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相反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保留追偿的权利。

 

连线法官

从几百万到28万:分歧是如何消除的

朱先明  王  晗

    在原告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1.总承建单位已向原告索赔120余万元;2.被告已做的工程整改费用20万元;3.银行利息400余万元。被告主张其未违约,要求原告给付工程款75万元。

    本案的承办人王丽敏说,目前连云港正值临港大开发,房地产纠纷明显增多,涉及面大,如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群体纠纷,群体上访,产生不安定因素,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进行调解。

    王丽敏说,本案涉案金额较大,开始双方都不让步,情绪对立。法官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综合各方情况,觉得调解还是可行的。

    在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后,法院专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利用半天时间,进行调解。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让双方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充分认识到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最终和解奠定基础。最后由几百万元的差距缩小到55万元。

    承办人将调解的结果向院长史良成作了汇报,史良成亲自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友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由南通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万元,双方均放弃其他诉求,并且表示今后将继续合作。

 

名词解释

建设施工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它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平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可分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地方名片

连云法院辖区概况

    连云港是新亚欧大陆桥的东方桥头堡、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是现代化的港口城市、新兴的工业城市和山海相拥的著名旅游城市。连云法院就坐落在该市的东部城区,辖区总面积600多平方公里,人口30多万,这里有亿吨大港连云港港、国家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田湾核电站。

    连云港东部城区是苏北开放程度最高、外资和南方转移资本最为集中,中央及省部级派驻机构最多的区。

 

 

院长访谈

为临港大开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朱先明  王  晗

    连云法院以和谐司法的方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双方互不相让的诉讼纠纷,不仅化解了纠纷,双方还维持了合作伙伴的关系,这样的结果,显然是让双方的经济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当然,企业满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也就会得到更多的益处。这本身就体现了和谐司法,为营造聚客安商的良好投资环境做出了新贡献。

    连云区法院院长史良成在接受采访时说,该院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连云港市委关于实施临港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总体工作思路,在连云区委的领导下,结合连云区、国家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连云港港的实际,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在更广的范围、更高的层次,依法保障和促进东部城区经济社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上半年共新收各类案件198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1234件,审结1058件,妥善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力保障了辖区临港开发、商贸旅游和港口运输等各项事业的平稳发展。

    史良成说,在商事案件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该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他举例说,为了保障连云港东部城区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在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中进行,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针对不同情况,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对金融案件积极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对恶意逃避贷款的“老赖”请公安机关协查下落;对不良资产案件多、标的大的金融单位,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合议庭等做法。另外,针对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法律手续,一定程度影响了金融机构和大客户之间关系的客观事实,法院也积极为金融机构想办法。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同时,发现涉及优良客户利益的,可以及时与法院联系、沟通,法院尽量采取其他方法解决,不影响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东部城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务和坚实的司法保障。

    史良成介绍说,经济纠纷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往往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灵活,有创造性,才能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在处理连云港某企业与法国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法国企业的账户被法院依法冻结,无法在春节前发放工人工资,因此法院就建议法国企业采取反担保的形式取得银行存款,在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工人工资发放到位。该公司的法国总裁被法官务实的工作作风所感动,亲自登门向法院表示感谢,赞赏连云港的法治环境。法院的做法受到了连云港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连云区委书记唐国海的充分肯定。他说:“连云法院本着依法服务和人性化理念,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及时、恰当。”

    据了解,连云法院还推出了一系列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大局的有力措施。比如,今年初,该院出台了《依法服务东部城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连云”实施意见》。开展“进临港产业区、进海港码头、进企业、进社区、进山村海岛”,送法上门。同时,向辖区大中型企业发放联系卡,并抽调精兵强将,在开发区设立巡回法庭,开展全天候司法为民服务。该院强化审限意识,通过在案件分流时考虑审判人员的专长、利用周六加班时间安排庭审,还开展送法上门,预约开庭、现场调解、释法解惑等,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结合审判质量效率评估考评机制,采取审判长联席会议和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制度等做法,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该院强化调解意识,使法院成为构建社会大调解格局中举足轻重的一分子,在法院开展的办案竞赛活动中,上半年涌现了一批办结案达百件以上的办案能手,半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60%以上。

    对此,史良成认为,法院要善于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认识形势,明确任务,找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结合点、着力点,使法院工作始终与大局工作合拍、同步、同行。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新闻观察

施工纠纷类型多样

法律意识不容忽视

朱先明  刘  雨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企业体制多元化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急剧上升,案件类型也呈现多样性。除了建筑材料购销,加工承揽,借贷等常见的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如总包与分包经济纠纷,资金紧张导致经济危机转嫁纠纷,建设方违约纠纷,建筑物质量纠纷,投融资纠纷,贷款担保纠纷等。

    社会上有些人员不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钻法律空子,利用合同欺诈、拖欠、不履行债务,致使不少施工企业上当受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般建筑施工经济纠纷案件标的数额较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因拖欠工程款数额太大,不少施工企业由此造成流动资金严重缺乏,致使企业连年亏损,最后陷入破产困境的不在少数。

    这些年,有些施工企业频频败诉,往往是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比如,忽视对对方作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合同条款不完备,在签订重大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等。

    施工企业遭遇诉讼,原因很复杂,但是,如果施工企业提高自身法制观念,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有些纠纷是可以避免的。

    在建立规范有秩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有的施工企业经济纠纷不断,屡屡败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这从反面告诉我们,提高企业经营者法律素质是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发生的关键,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

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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