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发布时间:2008/8/10 9:40:48 点击数:
导读:没有餐饮资格却做餐饮生意厦门四市民加盟合同被判无效本报讯(记者郑金雄通讯员宁心)没有餐饮经营资格,福建省厦门市四位市民却加盟开设餐饮摊点,后来他们及时发现了这一点,于是向所加盟的餐饮公司要求退盟,没…

没有餐饮资格却做餐饮生意

厦门四市民加盟合同被判无效

    本报讯 (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宁  心)没有餐饮经营资格,福建省厦门市四位市民却加盟开设餐饮摊点,后来他们及时发现了这一点,于是向所加盟的餐饮公司要求退盟,没想到对方不同意。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经过二审,近日,四位市民终于拿回了自己的加盟费。不过,这期间产生的利息却拿不到了。

    SM城市广场是厦门一家大型的购物场所,商场的5楼是美食中心,经营各类风味小吃,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在美食中心具备餐饮经营资格。2006年6月26日,阿琼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阿琼姐公司)与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将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在SM城市广场5楼的摊位经营权转让给阿琼姐公司,期限为一年。

    由于美食城平常生意不错,因此不少投资者也被吸引而来。2006年7月5日,李洵等四位厦门市民决定加盟阿琼姐公司,经营餐饮生意。他们与阿琼姐公司签订一份加盟合同,合同约定:李洵等四人以加盟商的身份,加盟阿琼姐公司在SM城市广场5楼美食中心的摊位,加盟期限为一年。合同还约定,李洵等四人要向阿琼姐公司缴纳加盟费等费用4万元。随后,四人各自向阿琼姐公司缴纳了费用,并开始经营餐饮生意。

    但经营才两个多月,李洵等四人却要求退盟,原因是当初签的合同无效。原来,李洵等人发现,他们和阿琼姐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要求餐饮行业的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但李洵四人都不具备。为了防止以后经营时出漏子,李洵等四人决定尽早退出加盟。

    但是阿琼姐公司不同意李洵等人退盟,双方闹上了法庭。李洵等人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无效,阿琼姐公司退还他们当初缴纳的加盟费等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洵等人加盟阿琼姐公司,主要是四人出资,委托阿琼姐公司经营管理,采用的是阿琼姐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但实际经营风险则由李洵等四人承担,因此该加盟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许经营合同,是四个人作为投资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所以,李洵等四人是实际经营者,因此他们必须要具备相应的餐饮经营资格,法院由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为无效合同。

    不过,李洵等四人和阿琼姐餐饮公司都应当知道“个人不得作为经营主体签订加盟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都要负责任。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阿琼姐公司把加盟费等费用退还给李洵等四人。至于上述款项产生的利息损失,则需要李洵等四人自行承担。

 

连线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除对特许人有一定资质要求,被特许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而该办法并没有规定个人可以作为经营主体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其他行政法规可以看出,国家法律禁止个人从事无证经营活动。而个人通过签订加盟合同,除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外,还以特许人的经营执照对外从事营业活动,实际上个人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特许人的经营执照进行经营活动,是一种借壳经营,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个人无证进行经营活动。

    综合以上观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份加盟合同违反了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记者专访

双方资质都要考查清楚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宁  心

    编者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人都想利用手中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个普通人不可能对投资行业了如指掌,于是,“加盟”成了他们投资陌生行业的一种有效方式。很多人认为,只要有资金,可以投入任何一个行业。然而本版刊登的这几起案例提醒有加盟意向的投资者,慎重对待加盟之邀,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还要兼顾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免利益受损。

    近日,本报记者就加盟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尤冰宁法官。

 

    记者:目前加盟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哪一块?

    法官:目前加盟合同的纠纷主要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现在的投资渠道很多,加盟经营也是其中一种。由于很多人对加盟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了解,他们往往以为只要找一家被加盟商家,投资经营就行了。其实,很多所谓的加盟合同从法律角度严格看来,并不能算是加盟合同,只能算一个承包或者挂靠合同。当初加盟合同没有签订规范,是目前加盟引发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

    记者:如果要投资加盟,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法官:加盟合同倡导的是品牌经营,有一定品牌效应的产品往往其质量、服务相对有保障,更容易为消费者所接受。因此,对于想进行投资活动,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经济效益,签订加盟合同不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在加盟合同中,加盟商利用被加盟商已形成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投资经营取得收益;被加盟商通过对特许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开拓市场,拓展品牌效应;消费者则可以直接信赖该品牌产品而得到满意的消费服务活动,正规的加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从目前加盟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分析,我觉得加盟者与被加盟者对加盟合同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加盟合同并不是简单的出借营业执照。我建议想要投资加盟的人士,都应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部规章制度的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加盟双方应当具有的相应资质。

    在签订合同时,加盟者首先要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加盟的资质,另外还要考虑被加盟者是不是有资质让你来加盟。这两方面的考查缺一不可,一旦没有考查清楚,将来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

    记者:对于“借壳经营”的投资模式,您怎么看待?

    法官:“借壳经营”是一种不规范的加盟经营,它不仅损害加盟者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被加盟者的利益。现在很多人加盟时,只顾着投钱,其他一概不管;而很多被加盟者也把自己的商号、商标一出了之,至于加盟者怎么经营,自己却不管。这两种行为的共同点,都是将加盟者和被加盟者之间原本存在的监督管理关系给割裂了。

    一些公司把自己的营业执照、商号、商标出让给别人加盟后,自己却不管。一旦加盟者做了什么违反法律的事情,被加盟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加盟者的事情你可以不管,但是责任却逃不了。很多“借壳经营”的公司就是吃亏在这儿。

    记者:商务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加盟模式的规范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法官:最大的影响就是规范了加盟经营模式,减少加盟中出现的纠纷。我个人觉得,这部规章制度应好好宣传一下。

    很多加盟合同之所以出现纠纷,根源就在于当初签订加盟合同时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的重中之重,就是加盟双方都没有好好考查对方的加盟资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对加盟双方的特许资质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只要在加盟前好好研读一下,投资者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新闻链接

设备未还清 退盟起纠纷

    2005年2月,厦门市民何正财加盟老友利餐饮公司,双方签订了连锁店经营协议一份,由于何正财借用老友利公司的设备,为此,他需向老友利公司交财产抵押金2万元,并按月缴纳管理费。

    2006年,在加盟合同期满时,因为何正财没有把当初借的餐具全部返还,老友利公司拒绝还何正财的押金,何正财就把老友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自己的押金。

    厦门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依法确认为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如何正财不再承包,老友利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后2个月内退还押金。从2006年5月的《归还物品清单》可以看出,何正财已经和老友利公司办理了移交手续。至于何正财是否已全部移交了所借的物品、款项是否结清,双方应当进一步结算,并将何正财应支付老友利公司的款项从押金中扣除后,再行返还。扣除一些费用、欠款之后,法院判决老友利公司应当返还何正财押金为1.6万余元。

 

查询不仔细 开店打官司

    浙江省慈溪市的郑小姐一直想开一家品牌服饰店,通过网络搜索,发现一家公司正在寻求加盟商,于是联系了该公司浙江总代理叶某,与其签订了加盟1年的合同。

    2005年4月,郑小姐的服饰店开张了。2006年1月,双方因如何打款的问题发生了矛盾,叶某停止了供货。郑小姐四处打听,得知早在2005年10月,叶某就开始向慈溪周巷的一家裤行供货,直接威胁到她加盟店的销售情况。于是与叶某交涉,叶某拿出加盟协议,告诉郑小姐,协议里并没有“独家经营权”的字样,郑小姐不能接受。

    2006年6月,郑小姐将叶某告上法庭,称对方单方面违约,给她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和营业道具费,赔偿1万元。但起诉不久,郑小姐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该公司的浙江总代理竟然还未经工商部门注册,叶某当时无权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加盟合同。郑小姐当即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定他们当初签订的加盟协议无效,对方退还保证金和营业道具费。此案经慈溪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叶某退还1.3万元的信誉保证金和营业道具费。

 

拖欠特许费 支付违约金

    2005年7月29日,上海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市的韩先生签订《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韩先生按约支付了保证金2万元。但不到1年,因韩先生未支付2006年度第三季度的特许使用费,且经营中存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华联超市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其仍未改正,遂函告韩先生,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韩先生对此不予理睬。华联超市于200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联超市与韩先生之间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合法、有效。韩先生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显属违约,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华联超市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韩先生仍在以华联超市名义对外经营,对此违约行为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遂判决韩先生除支付所欠的特许费及滞纳金外,还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停止以华联超市名义进行一切经营活动,拆除“上海华联超市”或“华联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其他营业标记;华联超市返还韩先生保证金2万元。

 

告公司欺诈 加盟商败诉

    由于认为是廖氏餐饮公司的欺诈行为造成自己加盟“廖记棒棒鸡”的目的不能实现,郭某将廖氏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加盟费、管理费及保证金共计7.6万元,并赔偿自己的损失15万余元。

    2007年2月13日,郭某与廖氏餐饮公司签订“加盟经营合同”。郭某称,自己的加盟店开业后,他了解到廖氏餐饮公司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决无权经营“廖记棒棒鸡”品牌。郭某认为,自己的损失都是由于廖氏餐饮公司的欺诈行为造成的,遂将其告到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上,未对加盟店使用何种店招标识进行特别约定,廖氏餐饮公司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

    2007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  芹   郑金雄) 

 

名词解释

连锁经营

    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分为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和自由连锁。

特许经营

    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直营连锁

    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直营连锁作为大资本动作,利用连锁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

自由连锁

    也称自愿连锁。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连锁体系,也可自由退出。

(李  芹)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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