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新谈国家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08/8/11 13:23:17 点击数:
导读:1998年冬,贵州省六盘水市。83岁的张华秀老人的尸体被人在公厕内发现,警察随即把老人的儿子杨宗发、儿媳李明英、孙女杨显芬、孙女婿谢华及孙子杨显华带到刑侦中队审讯,后以故意杀人罪对他们实施刑拘。最终,法院以故…

1998年冬,贵州省六盘水市。83岁的张华秀老人的尸体被人在公厕内发现,警察随即把老人的儿子杨宗发、儿媳李明英、孙女杨显芬、孙女婿谢华及孙子杨显华带到刑侦中队审讯,后以故意杀人罪对他们实施刑拘。最终,法院以故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宗发有期徒刑15年,李明英10年,谢华5年。

  入狱后,杨宗发一家坚持自己无罪的态度从未改变,杨显芬等人多次寻找证人,搜集证据申冤。2007年6月,杨宗发作为受害者中刑期最长的人终被无罪释放。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9日作出《赔偿决定书》,对该案当初的错误判决作出了总计63万元的赔偿决定。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从1982年我国宪法原则规定算起,至今也仅有26年多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志新说。

  回眸这些年,该如何评价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得与失?又该如何评价国家赔偿法这部备受争议的法律?记者近日采访了刘志新,请她对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进行盘点。

  从一个章节到一部法律

  1982年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1986年10月4日,我国成立了行政立法研究组,由14名成员组成,江平任组长。

  当时成立的研究组草拟行政诉讼法,其中对“权利受到损害而得不到赔偿问题”,专家们认为我国没有国家赔偿法,就在行政诉讼法最后设了一章作为一个折中方案。

  讨论的时候有同志主张,干脆把实际上属于行政赔偿的问题也写入行政诉讼法,在最后加上一章。但是行政诉讼法是个程序法,不能把实体问题也加进去。后来决定把赔偿的问题单独起个稿子,行政诉讼法后面只写赔偿的程序。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研究组就开始研究国家赔偿法。

  1991年4月,国家赔偿法初稿完成,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经人大法工委修改及进一步征求意见,拟定了国家赔偿法草案。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这一部法律在1995年1月1日实施。

  “应该说是一部好法”

  从一个章节的讨论到一部法律的诞生,国家赔偿法博弈了近十年。

  国家赔偿法的出台,确切地说是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刚刚确立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起步阶段,此时,国家赔偿经验不足,许多案件尚不清楚如何处理。

  该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其中规定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规定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国家免责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向直接侵权致害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几种情形。

  “国家赔偿法虽然条款不多,但涉及面还算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够有这样的法律已经是很不错了。”刘志新说。

  她评价道,应该说这是一部好法。最起码它翻过了中国法制历史的一页,成为中国人权保障法的里程碑,是中国法制值得重书的一页。

  “不管国家赔偿近几年遭到怎样批评,国家赔偿法从无到有,它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作出了巨大贡献。”

  可以说,在人权保护上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保障、促进两个职能同时发挥,保障和促进并重的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违法行使公权力的侵害,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志新这样评价国家赔偿制度:“当一个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百姓拿到国家赔偿金后,那种悲喜交集的情感是难以形容的;那种对法律信任的恢复、对党和政府信任的恢复的情景是引人深思的;那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社会效果是难以估量的。”

  所以,“国家赔偿法在彰显国家政德、人权保障上功不可没。”刘志新说。

  全国多数基层法院成立理赔小组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1月25日及时发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等内容,并规定了具体的支付程序和方式,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中国较完整的国家赔偿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的规定,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赔偿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3至5名委员组成,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赔偿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副院长兼任。

  199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赔偿办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最高法院一个司局级的内设机构,依法审理赔偿案件,并负责指导全国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目前,赔偿办共有工作人员7人、一个合议庭,其中主任、副主任、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各一名,书记员两名。

  同时,“全国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均成立了理赔小组,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刘志新告诉记者。

  据悉,赔偿委员会下设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协助赔偿委员会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案件、筹备会议、调查研究等经常性事务。目前,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独立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链接: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发展

  199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

  199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6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1997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200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记者 王斗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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