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运动员的隐私权

  发布时间:2008/8/22 9:17:47 点击数:
导读:奥运赛事空前激烈,人们对参赛运动员的关注热情空前高涨。街头巷尾、媒体网络,都在津津乐道运动员“背后的故事”,从身高、体重,到婚姻、恋爱,无所不谈。一些热情有些过头的网友,甚至自发组织起来&ldqu…

奥运赛事空前激烈,人们对参赛运动员的关注热情空前高涨。街头巷尾、媒体网络,都在津津乐道运动员“背后的故事”,从身高、体重,到婚姻、恋爱,无所不谈。一些热情有些过头的网友,甚至自发组织起来“挖掘”运动员的隐私。然而,由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概念的模糊,大多数人无法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侵犯了运动员的隐私。

  运动员与影视明星一样,都属于“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容易受到媒体、网民和公众的关注,人们不但关心他们的比赛成绩,也关心他们的身高、体重、爱好,甚至是他们日常生活。然而,有些关心,即使是出于好意却似乎有些过了度,例如女子十米气手枪奥运冠军郭文珺寻父的故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网友在很多论坛里发贴为其寻找“失踪”多年的父亲,甚至启动了网上搜索,一些不明就里的网友还把郭父痛骂一顿。这种热情让郭文珺和家人受到了“二次伤害”,郭文珺就表示,自己从未提出要寻找父亲,更不希望自己深爱的父亲被网友误解。因此,认真对待运动员的隐私权,应当成为我们全社会关心的话题。

  首先是媒体、网民和公众应当认真对待运动员的隐私权。运动员固然属于“公众人物”,其一些基本信息,比如历届运动会的成绩、个人身高、体重,以前是否有过违规行为等,可以为公众知晓。但运动员的隐私披露仅仅只能与“公共利益”有关,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比如个人情感问题、个人爱好、家庭成员的状况、住址等等,除非运动员自己愿意,否则媒体就不应当进行深入挖掘,网民也不能动用“人肉搜索”将其公布于网上,否则就构成侵权。因此,媒体、网民和公众必须理解作为“公众人物”的运动员也有自身的隐私权,必须分清“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认真对待运动员的隐私。

  其实,媒体、网民和公众之所以容易越过边界,侵犯运动员的隐私权,跟我们目前立法上对待隐私权保障的不尽完善有关。因此,立法者也应当认真对待运动员的隐私。从目前的法律情况来看,相关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所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律的缺失,就无法给媒体、网民和公众对运动员隐私问题进行指引、教育和强制等作用,因此,立法者也必须认真对待运动员的隐私权。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认真对待运动员的隐私权。尽管法律尚不完善,但社会现实生活中,各种超越边界,侵犯运动员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就应当积极运用司法审判的职能,通过对个案的审判,来慢慢确立运动员隐私权的边界,来给运动员和媒体、网民和公众一个指导原则。一方面,要保障运动员合法享有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则要让公众尽量避免侵权,为公众能合法、正当地行使权利提供保障,避免在合法使用运动员的信息时遭致侵权诉讼。

  事实上,中国司法机关在这方面也一直在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就明确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从而对隐私权进行了司法保护;2002年足球运动员范志毅诉某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上海法院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认为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公众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侵犯。这些努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信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媒体、网民和公众的不断努力,我们一定能在为“公共利益”获取运动员基本信息和保障运动员的隐私权上取得一个平衡,从而让公众与运动员的关系更为和谐。(杨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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