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相关办法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可享医疗工伤险

  发布时间:2008/8/22 9:19:09 点击数:
导读:法制网天津8月20日电记者王继然记者今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该局近日出台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

法制网天津8月20日电 记者 王继然 记者今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该局近日出台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即可享受医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该《保险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该《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其坐落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该办法参保后的当月起,农民工可享受以下保险待遇:一是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该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该办法参保的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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