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刑法解决"执行难"

  发布时间:2008/8/25 10:10:43 点击数:
导读:A公司为上海注册的一家内资企业,组册资本100万元;2006年6月与B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每月12000元,物业管理费每月3000元,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中途毁约,则应按未履行租期一半的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租约存续期…

A公司为上海注册的一家内资企业,组册资本100万元;2006年6月与B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每月12000元,物业管理费每月3000元,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中途毁约,则应按未履行租期一半的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租约存续期间,因A公司中途逃租,B公司经过公证收楼,解除了租赁合同,后提出租赁合同欠款诉讼,诉讼金额达30余万元.法院作出判决后,执行过程中A公司法人以企业已经歇业,企业资产已经亏损完毕为由予以脱卸执行责任.几经周折,始终没有任何进展.

无奈之下,本律师遂建议B公司对A公司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或抽套注册资本,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是否构成抽套注册资本罪进行调查。经过工商调查及A公司的银行帐户来往帐目调查,A公司明显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而且存在抽套注册资本的行为.本律师遂提议B公司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提出刑事举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执行法官及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法官对A公司的财务帐册予以查封,并予以审计,A公司法定代表人迫于压力,在法院的主持下,遂提出和解,分期支付了全部欠款.

 法律小贴士:上海市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罪:

       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倍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
    (1)其他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其他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已达到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具有行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人员或者注册后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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