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如何解决伤害赔偿问题?
一、首先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其次确认应通过劳动仲裁方式或民事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非法用工单位的形式不同,司法解决途径不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意见《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 第一条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情形的赔偿纠纷,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予以解决,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除外。
第二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赔偿纠纷时,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界定为可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表现形态为具备依法设立单位的基本的外部和内部特征,如有单位字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有单位内部管理形式等。对不具备上述形态的个人雇佣过程中发生伤害的纠纷。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因此,对于具备经济组织形式完整形态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执照已经过期的“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且不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于不具备上述形态的个人雇佣行为,不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应按民事案件处理。
三、最后确认赔偿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意见《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在参照《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规定对是否属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作出确认后,赔偿标准依据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赔偿数额作出;
具体标准:1、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2、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判决,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责任主体:
(一) 非法用工单位系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撤销登记、备案的,以该非法用工单位的出资人为赔偿责任主体。
(二)合法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以该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使用童工的单位为非法单位的,按前项规定确认赔偿责任主体。
四、注意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自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起起算,但最迟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