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韩大元:百年宪法研究的历史起点

  发布时间:2008/8/25 13:12:32 点击数:
导读:1908年8月27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诞生,韩大元教授谈:“百年宪法研究的历史起点”。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清政府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

1908年8月27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诞生,韩大元教授谈:“百年宪法研究的历史起点”。

    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清政府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官方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目前,主持国家社科项目《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和他的团队,正在重新研究这一历史文件。他认为,《钦定宪法大纲》第一次以成文宪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的基本治理原则,使得宪法的概念从此深入人心,成为我国政治变迁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在晚清以后的政府更迭中,各届政府无不以制宪、立宪为其首要任务,无不以宪法作为统治的合法性来源,这就确立了我国宪法统治的基本原则,为以后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与宪政建设奠定了必要的历史与政治基础,从而揭开了我国政治制度改革之帷幕,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开创了我国百年宪政建设之先河。

    两天后,《钦定宪法大纲》将迎来百岁生日,报道对其最新研究成果,该是最有意义的祝贺。

    A 为什么说宪法发展史的起点是《钦定宪法大纲》

    记者:您正在主持国家社科项目《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钦定宪法大纲》是目前课题组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什么说百年宪法的起点是《钦定宪法大纲》?学术界普遍认同吗?

  韩大元: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这部宪法大纲的性质与历史地位,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官方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过去学术界在评价上,片面地强调其“反民主性”和“反立宪主义”的方面,而对其历史上起到的“限君权”和“保障权利”的功能缺乏客观的评价。很多教科书中谈及《钦定宪法大纲》时,大部分的评价是批判性的。我个人认为,对100年以前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应给予客观的、历史的、理性的评价,既要分析其历史的局限性,同时也要肯定其中国宪法历史上起到的进步作用。

  目前,学术界对《钦定宪法大纲》的本质及其在中国宪法发展历史上产生的影响有不同的评价,但对其作为“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起点”的认识上还是普遍予以认同的。在《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以后,学术界对宪法学的研究就有了文本上的依据,以后历次宪法文件的颁布也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其启发。

  因此,作为中国宪法研究的一个范本,《钦定宪法大纲》因为其历史上的首创性而成为了中国百年宪法学研究中的不可回避的文件,成为了百年宪法研究的历史起点。

  记者:《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怎样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韩大元:《钦定宪法大纲》的出台是清廷师从西方、仿行宪政的产物。晚清的多次出洋考察,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中国宜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而在当时比较成功的君主立宪政体中,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不易模仿,德国宪法对君权限制较多,于是,参照日本明治的君宪政治、实行立宪政体就成为清政府的不二选择。在官方和民间人士的共同推动之下,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终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名称仅仅是《宪法大纲》,并没有“钦定”二字,“钦定”二字是后来的习惯称谓。

  之所以称之为《宪法大纲》而不是称其为《宪法》,是因为这里规定的仅仅是纲目性的要求,而不是具体的宪法条文,也就是说《大纲》是为以后制定“清朝宪法草案”的“准则”,是一种指导未来制宪的“纲要”。大纲共分为两个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共二十三条。其中“君上大权”十四条,是大纲的正文主体部分;“臣民权利义务”九条,为正文的附录部分。对于《钦定宪法大纲》的宗旨,在宪政编查馆、资政院联合上奏的奏折中有详细体现:“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保护臣民者也……宪法大纲一章,首列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虽兼采列邦之良规,而仍不悖本国之成宪。”

  尽管《钦定宪法大纲》带有浓重的封建专制色彩,但是在内容上,它既对以前至高无上的皇帝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确认,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工的理念,因而,从整体上来看,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称为一部体现君主立宪精神的宪法纲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百年宪法发展的历史起点,也是毫不为过的。

    B 它是在怎样的历史环境下出台的?

  记者:请您谈谈它产生的历史背景。

  韩大元:真正触动清廷反思皇权政体的,是1904年的日俄战争。日俄战争伊始,战争局势变化莫测。蕞尔小国日本能否战胜横跨欧亚两国的老牌强国沙俄?许多人尤其是清政府是不抱乐观态度的,当时国人大多认为,俄国必将赢得这场似乎实力过于悬殊的战争,所以清政府在战争开始不久就制定了倾向于俄国的外交政策,以求讨好于未来的战胜国。然而,当时的一些开明分子尤其是立宪派基于其对立宪、专制政体的深刻认识,得出的结论却是实行君主立宪的日本必将战胜君主专制的沙俄。历时一年多的日俄战争,终以日本大获全胜而告终。

  日俄战争的结果也使得立宪派的主张深入人心,一时之间,“立宪救国”的口号响彻云霄、声不可遏。当时的舆论呼声是:“此战诚为创举,不知日立宪国也,俄专制国也,专制国与立宪国战,立宪国无不胜,专制国无不败。”越来越多的民众意识到,中国欲富国强兵、救亡图存,除了需要坚船利炮之外,更需要立宪法、开国会、建议院,实行君主立宪。中国和俄国两个君主专制大国相继败于立宪国日本的事实也具体而直观地告诉国人,君主立宪政体对于国家兴亡的重要性。这一点,即使连那些一贯保守、反对变革的守旧大臣也不得不承认立宪的重要性,进而有的人转而支持立宪,成为立宪运动中一支不可忽视的推动力量。因而,在报纸舆论的宣传鼓动之下,再加上立宪派人士的积极推动,原本和中国没有太大关系的日俄战争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使得立宪成为了一种普遍关注、不可阻遏的全国性思潮,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近代中国社会中的立宪思潮的导火索。

  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于1905年7月16日一纸令下,正式宣布派遣五大臣出访欧美和日本等立宪国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是考察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宪政制度方面的情况。这些出洋考察大臣回国之后,一致的共识就是“非立宪无以救国”。因此,在这种思想主导之下,《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也就水到渠成了。

  记者:《钦定宪法大纲》中保障民权的措施是否充分?您如何评价?

  韩大元:刚才在对《钦定宪法大纲》进行评价的时候已经说过,大纲的附录部分名字就为“臣民权利义务”,共有九条,其中前六条是关于基本权利方面的,后三条是关于基本义务方面的。从基本权利的范围上看,《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仅仅涉及了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少数几项,其他的大部分基本权利都没有涉及。因而,单从大纲的内容来看,很难说当时的民权保障是充分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钦定宪法大纲》仅仅是一个“大纲”,即是一个宪法性的纲领,而不是正式的宪法文本。在奕?痢?溥伦上奏的奏折中,也明确申明:“宪法大纲,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评价宪法和评价宪法大纲的标准应该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应该因为《钦定宪法大纲》中的保障民权措施缺乏有效性、广泛性就否定其对民权保障方面具有的积极意义。

  记者:对于大纲中规定的“总揽司法权”相关条文该如何评价?

  韩大元:大纲第十条规定君上“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对于这个条文,以前我们主要以批评为主,认为其是皇帝专权、封建专制的标志。当然,从本质上讲,这种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如果我们从文本规定出发来加以评析的话,也会从中发现某些积极的因素。首先,这个条文确立了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是“审判衙门”,而不是皇帝和行政机关,这就确立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的原则,而这个原则是近代立宪主义传统的基本特征之一。第二,这个条文确立司法的原则是“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也就是审判的时候,要以已经颁布的法律为依据,即使是皇帝的诏令也不能随时更改。这实际上是对皇帝权力的一种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司法自治的精神,尽管这种意义是非常薄弱的。

  其实,这个条文所体现的司法自治精神,在溥伦上奏的关于《钦定宪法大纲》的奏折中也有体现:“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

  C 研究百年前宪法,有何现实意义

  记者:在普通民众的印象里,我国宪法的起点是新中国的1954年宪法,而当下研究100年前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有什么意义?

  韩大元: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宪法的起点,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新中国宪法史只是中国宪法史的一部分,旧中国宪法史也属于整个中国宪法史的组成部分,我们研究新中国的历史离不开对旧中国宪法历史的回顾和反思,因为,任何宪法都存在于历史过程之中,都必须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与宪法传统中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毛泽东曾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讨论1954年宪法草案中的两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修改宪法序言中的一个表述。草案序言中把1954年宪法表述为“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毛泽东认为,过去中国宪法有八部,如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说1954年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副其实。后来,把序言中的表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表明了制宪者对中国宪法历史的客观态度。

  在宪法学说史上,纪念《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作为历史文献意义的《钦定宪法大纲》已成为100年中国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遗产,反映了特定的历史价值;作为宪法文本意义上的《钦定宪法大纲》已成为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起点,宪法文本所蕴涵的规范价值贯穿在100年宪法发展过程之中;作为宪法文化意义上的《钦定宪法大纲》以其丰富的文化传统反映着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成为中国宪法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展现宪法性文件背后的宪政价值。

    (秦强博士对本文亦有贡献)

    相关链接 记《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

  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记者:对于大纲中规定的“总揽司法权”相关条文该如何评价?

  韩大元:大纲第十条规定君上“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对于这个条文,以前我们主要以批评为主,认为其是皇帝专权、封建专制的标志。当然,从本质上讲,这种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如果我们从文本规定出发来加以评析的话,也会从中发现某些积极的因素。首先,这个条文确立了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是“审判衙门”,而不是皇帝和行政机关,这就确立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的原则,而这个原则近代立宪主义传统的基本特征之一。第二,这个条文确立司法的原则是“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也就是审判的时候,要以已经颁布的法律为依据,即使是皇帝的诏令也不能随时更改。这实际上是对皇帝权力的一种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司法独立、司法自治的精神,尽管这种意义是非常薄弱的。(记者 王丽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上一篇:中国拟修正刑法 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 下一篇:中国着手修改《专利法》强化遗传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