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维权成本才能实现对违法零容忍

  发布时间:2008/9/15 16:47:10 点击数:
导读:如果能从制度上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使正义的实现能够让公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得到,那么人们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  降低维权成本才能实现对违法零…

如果能从制度上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使正义的实现能够让公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得到,那么人们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

  降低维权成本才能实现对违法零容忍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公交是每天不得不选择的交通方式。在天冷或天热的情况下,多花点钱乘坐空调车,在目前的条件下似乎不是难事。但遇见空调车不开空调怎么办?绝大部分市民恐怕不会选择起诉公交公司,除非“吃饱了撑着没事干”,或者此公确实“有志于公益诉讼”。

  普通市民对待空调车不开空调问题的表现,反映出社会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法律规定能否真正走入公众的生活,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包括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制度的认同。那么,空调车不开空调现象存在怎样的法律问题呢?

  首先,体现了公交公司对空调车开空调法律义务的漠视。公交公司从事公共运输服务时,要承担众多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不得拒载等法定义务,也有基于缔约过程达成的包括价格以及既定路程在内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规则,空调车在车厢上标示“空调”字样,即已构成要约的一部分,在乘客刷卡登车后,双方合同即告成立——空调开放便因此成为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公交公司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空调车不开空调,就构成违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公交公司应当至少退还乘客票价的两倍作为经济赔偿。

  不仅如此,从市场秩序角度看,公交车之间负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竞争义务。空调公交车明示本车是“空调”车以吸引乘客选坐该车,但乘客上车之后又不开空调,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是一种虚假承诺,属于典型的被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

  其次,表明小额诉讼制度缺失带来的维权障碍已经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不尊重。小额诉讼制度缺失,普通诉讼程序又要历经立案、两审、执行等程序——解决“芝麻蒜皮”小事所需成本支出的高昂,使公众对小额诉讼“望而却步”。为一元钱打官司,一般都是有志于公益诉讼的人才会去做,绝大多数人很少会为此“大动干戈”。乘客在面对空调车不开空调的违约行为徒唤无奈的同时,其内心对法律也就多了一份失望和轻视。

  公众对法律的心理上的失望和轻视,不仅使公众逐渐地疏远法律,而且也强化了公众委曲求全的“容忍习惯”——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容忍,进一步鼓励了低成本违法行为的泛滥:行人无视红绿灯和斑马线的肆意横穿,道路施工随意的扬尘占地,地铁口毫无预告的突然封闭,等等。这些低成本违法行为的后果看起来似乎不严重,但其集中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可程度——如果任由这些违法行为泛滥,社会诚信如何建立?法治建设如何向前?

  国务院通过修改规定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之后,诉讼数量确实因此而有所增加,这说明,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公众的维权热情,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但是,解决诉讼成本过高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在于降低维权的费用,还在于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在任何国家,诉讼都是解决纠纷成本最高的方式,而包括仲裁、调解、各种监督投诉协调机制等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更加便捷有效的方式。

  在设计和完善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时,如果我们能从制度上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使正义的实现能够让公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得到,那么,诚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人们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

  等到那么一天,空调车都能规范地开放空调,人们总是能轻松地制止违法行为而不再投机和侥幸时,法治社会离我们也就不远了。(丁广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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