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污染户被判共同赔偿养鱼户损失

  发布时间:2008/9/22 16:00:11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维持了闽侯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渔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等四家养猪户及某豆制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因污染造成的死鱼损失16.3万余元。  …

   本报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维持了闽侯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渔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等四家养猪户及某豆制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因污染造成的死鱼损失16.3万余元。

    2006年2月17日,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发生了死鱼事故。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了实地调查,鉴定结论为,事发事故河段的河水受到严重污染,主要污染源是上游的陈某等四家养猪户和一家豆制品公司长期将猪场粪便与工业废水排入养殖河段。

    一个多月后,张某购买了5万余元的鱼苗继续从事鱼类养殖。同年12月17日,鱼塘又一次发生大面积死鱼事故。当地渔政、环保部门作出的监测报告显示,发生鱼死亡的原因系水污染所致。后经评估,此次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不能就其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说明,可以推定五被告的排污行为相互结合,已构成了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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