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地方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十一”生效

  发布时间:2008/9/23 10:43:53 点击数:
导读:重大行政决策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首部地方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十一”生效  本报讯“未公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r…

重大行政决策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首部地方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十一”生效

  本报讯 “未公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这些让人耳目一新的内容,都有望于2008年10月1日通过《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而率先在湖南实现。

  作为我国首部地方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不论是对全国性的统一行政程序立法,还是对整个行政法治建设来说都有重要意义,在9月20日于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办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贯彻实施高峰论坛”上,与会的各界人士表达了这样的共识。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实体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很多单项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尚未进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许显辉介绍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亮点在于创新了行政决策机制,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举行听证会,同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可根据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此外,还创新了行政权力运行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政府办事的依据、过程、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等等。

  与会者充分探讨了行政程序对行政法治建设的意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凤涛肯定了湖南的积极实践,并阐述了行政程序对严格约束行政决策、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一部制定良好的行政程序法胜过无数实体法。因为程序是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标志和最基本的依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程序让“以人为本”有了更好的平台,也是人民权益最重要的保障机制。要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就要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完善强有力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加快程序法治建设。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认为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条件还不是很完备,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应尽快推动,湖南省的这一规定已经超越了一个省的影响,对于全国行政程序统一立法乃至行政法治都有重要影响。

  与会各界人士还就如何保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执行、如何推动全国性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工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记者凌锋 孙继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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