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细则出台 没有“终身合同”民企喜忧参半

  发布时间:2008/9/28 10:12:57 点击数:
导读:刘亮的法律成本账  2008年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天已转凉。刘亮支付了最后一名工人工资后,他的劳务公司事实上已经在这个北国春城消失。  “生意不好,我只能先回徐州了。”刘亮在电话里说。…

刘亮的法律成本账

  2008年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天已转凉。刘亮支付了最后一名工人工资后,他的劳务公司事实上已经在这个北国春城消失。

  “生意不好,我只能先回徐州了。”刘亮在电话里说。

  刘亮今年5月份承揽了当地一家配件厂厂区和围墙的活,不到3个月完工,结算,除去各种费用,赚了20多万块钱。原想上冻之前还能接点活,没想到电话不少,但价钱都很低,没钱赚,这在他之前9年的从业经历中从未出现过。

  虽说大部分工人都是临时招募的,但一起和他打拼的7个技术骨干都是有保底工资的。“一个月下来,也要上万块。”再加上办公费用、行政人员工资,刘亮这个小老板当得并不容易。

  最后促使他做出解散公司决定的是一个朋友的电话。

  刘亮以前做装修时曾结识了长春市劳动局的一个副科长。由于刘亮活儿好、人又机灵,两人成了好朋友。9月21日,星期一,刘亮的朋友一上班就给他打电话。“劳动合同法的细则都出来了,像我这样以前从不注意这些的人,可能要吃苦头了。”刘亮在电话那边,边说边笑了起来。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刘亮自己也从没上过,就不用说员工了,这还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以及强制带薪休假多支出的费用。“报纸上说这笔费用最低一人一年都要四五千块,我哪有那么多钱。如果不交,抓到就要罚钱。”刘亮的声音忽然大了起来,然后陷入沉默。

  官方的看法与刘亮的感受并不完全相同。

  9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在2008年第四季度实行“专项检查”。“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法一旦确立,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尹蔚民说。

  对于劳动成本上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认为,《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影响有限。这是因为,经济补偿和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仅涉及一部分劳动者。

  就此,有专家指出,喊出劳动成本大幅上升的企业,大部分是原来存在历史欠账较多的企业,“因为,劳动法只是把以前的各种规定重申和强化了,新的内容很少。只是在补偿这一块,比较明显。”

  杨志明也认为,现在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因素有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也有人民币的升值,也有出口产品退税率的下调,还有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等多种因素,劳动力成本上升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此外,有一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给劳动者缴保险,没有支付这一部分成本。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

  何凤桐的难题

  重庆北碚区人何凤桐,长年在广东湖北等地打工,不久前回到了重庆,找到了一份生产调料的车间班组长工作。她所在的这家工厂是本地一家民营企业投资兴建的,刚开工不久,所有规定的保险都有。“当然,都是最低标准的撒。”何凤桐对此仍然很满意,“在外地,即使老板儿要上,我们也不愿意交钱,只能拿走一点,还不如都变成工资发给我们实惠些。”

  社保很难全国一盘棋,这不仅是何凤桐个人的烦恼。现在,这个难题即将破解。

  尹蔚民19日透露,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正在抓紧制定。目前,已经都有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争取能够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推出。

  据尹蔚民介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设计的一个方案中,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可能比城镇职工缴费低。他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企业缴20%,个人缴8%。现在有一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比较强。所以要经常流动到他自己的户籍地或者是其他的地方工作,这样企业缴费的那一部分按照目前的规定不能转移,只能带走个人缴费的8%,这对农民工来讲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在设计方案时考虑,农民工可以有两种选择,在异地比较稳定就业而且长期居住在工作地的,他可以选择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对另外一部分流动性比较强的农民工,单独设计一个制度模式,就是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上都要减少,而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大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可以携带、可以转移。”尹蔚民说,这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将来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及下一步将要设计的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要有一个衔接的机制。

  同时,尹蔚民也强调,这只是目前研究起草的一个初稿,下一步还会广泛地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农民工的意见,在比较成熟的时候,按照程序正式报请国务院批准。

  曹康泰:没有“终身合同”

  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已经让民营企业闻到了一丝危机。尹蔚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中国劳动争议的数量大幅上升。

  多位劳动合同法专家及业内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条件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想随便解除合同,可要多花些成本了。

  不过,对民营企业来说,也并非全是坏消息,比如,关于铁饭碗回归的担心终于可以落下来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1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代表是“铁饭碗”“终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人认为在走回头路”。曹康泰表示,为了消除误解,此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另据曹康泰介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成本也比原来预期的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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