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发布时间:2009/2/16 8:45:47 点击数:
导读:《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具体而言,首先,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而不能仅就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其次,既要审查一审判决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其中没有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而不能只根据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审查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要对已经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又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判决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再次,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不能只审查实体问题是否获得正确处理,而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管不问。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 、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使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都能得到纠正,确保终审裁判作出时,案件获得彻底的、正确的处理;有助于执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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