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夫妻离婚 财产不多“纠纷”多

  发布时间:2009/2/23 9:03:30 点击数:
导读: 小帆:男1980年出生小丽:女1981年出生  ■离婚理由  小帆:我与小丽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小丽工资不交家里,不做家务。我感觉很失望,认为婚前对她了解不够。  我们婚后夫妻生活很不和谐,从…

 小帆:男 1980年出生小丽:女 1981年出生

  ■离婚理由

  小帆:我与小丽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小丽工资不交家里,不做家务。我感觉很失望,认为婚前对她了解不够。

 

  我们婚后夫妻生活很不和谐,从2006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2007年5月我曾经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此后我们一直分居,现在我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小丽:我们是初中同学,恋爱长达5年,双方婚前就是经济收入放在一起用,感情也很好。

  但婚后小帆有了第三者,才使我们之间感情破裂。现在小帆坚持离婚,我也只能同意。

  ■法官宣判

  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小帆与小丽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家庭矛盾,不能有效处理。

  尤其小帆与其他女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恶化。而2007年4月小帆对小丽施以暴力,致其面部麻痹无疑导致夫妻感情裂痕加大,矛盾加深。

  至此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法院准许二人离婚。

  财产分割

  卖车所得11万元 女方分得10万

  疑问:双方有一辆轿车,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卖车的钱由小丽保管。但小丽称,8万元已用于偿还欠其母亲的债务,其他用于看病和生活消费。现在一分钱也没了。

  小丽的母亲出庭作证证明,二人曾向其借款8万元,用于出境旅游、买车、照婚纱照。但小帆称根本不知道此事。

  小丽母亲的证言有效吗?

  ■法官解读

  海淀法院罗海艳法官解释,小丽母亲的证人证言是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言,因此对该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小丽自身有生活来源,对于剩余3万元用于生活消费支出的说法法院亦难以采信。

  但鉴于小帆有过错,因此分割11万元财产时对小丽予以照顾。

  最终判决:10万元归小丽所有,小丽给付小帆1万元。

  家具家电归男方公积金“缩水”也有理

  疑问:小丽要求分割家具家电折价款1万元,但小帆称家具家电都是他婚前购买的。此外,小丽要求分割原告的住房公积金15000元。小丽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官解读

  小帆提供购买家具家电发票,证明房屋内家具家电是其婚前购买。

  此外,小帆提交住房公积金查询单,表明至2008年3月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761元,提交其名下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其并无积蓄,提交生活消费支出发票单据证明提取款项用于购房及生活消费支出。

  最终判决:家具家电为小帆婚前财产,小丽无权分割。此外,小帆能证明提取公积金用于生活消费,因此小丽只能就3761元分割。

  婚外恋赔偿

  “亲密照片”成证据女方获赔5万元

  疑问:小丽认为,对方婚内有第三者,有过错,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在庭审中她提供了一张小帆与一名女子举动亲昵的照片。

  小丽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对该照片法官如何认定呢?

  ■法官解读

  罗法官解释,从照片上看,小帆与该女子举动亲昵,根据一般常理可以认定,两人已超出正常交往范围关系。

  小帆称与该女子仅限于一般朋友关系,法院难以相信。

  再者,小帆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必然会给小丽精神造成损害,因此根据婚姻法规定,小丽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能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判决:小帆赔偿小丽精神抚慰金5万元。

  家庭暴力赔偿

  暴力行为非常态 索赔请求不支持

  疑问:在庭审中,小丽出具经医院诊断患有右面肌炎的证明及小帆发送的手机短信(承认自己动手打人)请求赔偿。这两份证据能得到法院认可吗?

 

  ■法官解读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夫妻纠纷中的暴力行为。基于本案中小帆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并未呈现出周期性,主观目的在于胁迫小丽与其离婚而非对其加以控制,所以对小丽主张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赔偿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最终判决:小丽因看病被扣工资,可以适当多分财产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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