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

  发布时间:2009/3/12 8:54:21 点击数:
导读:日人办发[2005]19号(2005-12-2210:02:04)各区县人事局,市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0号)转发给你…

日人办发[2005]19号(2005-12-22 10:02:04)
各区县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事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发[2005]20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

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事业单位: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其生活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基本退休费、增发退休费和生活福利补贴,改发生活费。其生活费按照本人受刑前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之和的60%发给。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退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增加退休费。

二、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计算方法为:在受刑罚前本人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的基础上,分别扣减20%。

其生活福利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其基本生活费、增发退休费和生活福利补贴,改由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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