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律师持3证难见委托人

  发布时间:2009/3/3 9:15:19 点击数:
导读:律师按新法履职遇“瓶颈”  去年6月1日,新《律师法》出台,律师“自由会见权”终于回归。但昆明各看守所执行的还是“老办法”,律师持“三证”会见嫌疑人仍行不通。&…

律师按新法履职遇“瓶颈”

  去年6月1日,新《律师法》出台,律师“自由会见权”终于回归。但昆明各看守所执行的还是“老办法”,律师持“三证”会见嫌疑人仍行不通。“他们不按新法办事,其行为违法。”昆明一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一名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带起诉书而被拒之门外。律师一纸诉状将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告上法庭,要求看守所赔礼道歉、纠正错误、安排其与嫌疑人见面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元。

  问题:看守所依旧拒绝律师会见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我有权会见我的当事人。”2008年12月2日下午2点左右,云南省星联律师事务所王理乾律师带着三证(律师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一起毒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民警告诉他,会见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一份起诉书才能会见。对此,刘律师很无奈:“新《律师法》实施快1年,现在仍然形同虚设。”



  随后,王理乾一纸诉状将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告上法庭。日前,官渡区法院以此案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目前此案上诉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会见当事人难,这已经是律师界的共识。据我市各大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反映,新《律师法》实施以后,全市律师会见问题曾一度出现混乱状态。大量律师拿着新法去做“试验”,但公检机关停止向律师出具会见函,结果导致律师的会见“试验”多数以失败告终,他们几乎都遇到了与王理乾律师类似的问题。

  “新法实施不行啊,人家都不照办,我们一点办法都没有。”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律师说,一次他手持新法第33条规定的“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然没能很快会见到委托了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还是受到阻拦。“我在门口碰了‘软钉子’,民警告知‘他们并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须向领导请示’。”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表示,去年新《律师法》颁布以后,很多人欢呼会见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当时我觉得没这么简单,新法执行有一些客观难度,公安部门不会很快照那个办,现在会见还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不是持三证就能直接会见的。”记者调查中,大多数律师认为,指望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一时解决律师工作的“会见难”问题,是不实际也不客观的。

  调查:新法为何会遭遇“寒流”

  现在会见当事人,还和以前一样难,公安部门并没有执行新《律师法》中的规定。“刘爱国说,究其原因就在于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与之相冲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因而导致律师法实施面临尴尬。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仔细与新律师法第33条对照,与新法规定“无须批准”、“不被监听”不相同处甚多。

  类似这样的冲突,还体现在律师的阅卷权上。律师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刑事诉讼法则对律师阅卷权作了很大限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然而,法律的修改需待时日。目前情况下《律师法》到底如何顺畅施行?刘爱国认为,首先应做到的是呼吁立法机关尽快表明态度,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严肃律师法实行的严肃性并采取相关制约性举措。

  一律师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前要向侦查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而新律师法规定无需批准。所以,很多前往看守所提出会见的律师,警方均以执行刑事诉讼法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其次就是要检察院出手续。无奈昆明律师只能按“老办法”执行。

  呼吁:律师职业环境亟待改善

  “没有救济途径作保障,权利难以实现,即无救济就无权利。”日前,在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省政协委员、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立指出,新《律师法》规定过于笼统,对律师的很多权利如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仅仅作出了一般性的权利宣示,缺乏关于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万立在向大会提交的一份《关于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中指出,目前律师的执业环境仍不容乐观,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律师的执业权利被过多限制、律师缺乏基本的执业安全保障等现象突出。

  “律师执业环境亟待改善!”万立建议:云南应学习、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做法及经验,如辽宁省已出台《辽宁省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定》,广东省将《广东省执行<律师法>办法》列入地方立法计划等。云南应对症下药,制定出台我省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的相关规定,把新《律师法》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为我省的律师业及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律师执业环境问题已引起省委、省政府及相关司法部门的重视。去年,由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正在讨论研究期间,一旦通过,会尽快出台。

  一些律师得知此消息后都拭目以待,“希望这个规定能攻克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记者 雷晴)

  相见难

  律师很难见到委托人

  记者日前就会见难的问题采访10多位律师,律师们几乎100%的回答:去看守所或监狱会见委托人还是像以前一样难。对此,在今年召开的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立指出,新《律师法》规定过于笼统,急盼云南对症下药出台保障律师执业的地方规定,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的尴尬局面。

  他山之石

  北京新规破解“会见难”

  2008年6月4日,新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正式实施的第4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北京区域内得到了缓解。

  《通知》中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通知书,并尽快安排会见。对于涉密案件,律师应填写申请表,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在律师提出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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