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宗海砷污染案庭审第五天 被告人要求重新鉴定被驳

  发布时间:2009/4/20 9:23:49 点击数:
导读:法制网讯 2009年4月14日,备受关注的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在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4日到18日,庭审已经进入第五天,被告人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锦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大宏,总经…

法制网讯 2009年4月14日,备受关注的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在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4日到18日,庭审已经进入第五天,被告人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锦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以及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的辩护人要求对阳宗海砷污染进行重新鉴定,但最终被合议庭驳回。

  在“阳宗海砷污染案”开庭4天后,双方终于将公诉方提交的八大部分证据质证完毕。18日上午,辩方也向法庭出示了8份证据,但这些证据都来源于公诉材料的卷宗。

  辩护人从砷平衡、渗透通道、地下水流向、原料中的砷含量等多方面进行了举证,欲证实公诉方的指控事实是子虚乌有。

  随后,辩方当庭提出,要求对阳宗海砷污染进行重新鉴定。

  公诉方认为,从鉴定人的取证程序来看,本鉴定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委托进行的,是合法的。

  从鉴定人员的回避和告知的情况看,本案的鉴定人已依法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并经法庭裁定,鉴定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须回避。

  公诉方还强调,鉴定人已出庭接受质询,接受了法庭与控辩双方的提问,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作出了说明,足以证明鉴定的作出是科学和客观公正的。

  对此,4名辩护人均认为,环评报告和调查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作出的结论是违法的;鉴定结论是在没有让当事人行使相应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刑诉法规定鉴定人如果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则需要回避,而公诉机关在委托鉴定前却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导致一个曾经为锦业公司做过环境评估的专家,成为该案的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都不能算证据。”

  18日下午开庭,审判长宣布:“侦查机关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论是委托手续、还是鉴定程序,均是依法、依程序作出,辩方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上一篇:国内最大专利侵权案和解 施耐德补偿正泰1.575亿元 下一篇:内蒙古男子发帖被判诽谤 替朋友反映土地问题重审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