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元以下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发布时间:2012/11/16 10:42:42 点击数:
导读:记者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从今日起,《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至11月30日。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记者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从今日起,《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至11月30日。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下的,自行协商解决;第二种方式为申请医调委调解,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第三种方式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第四种方式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第五种方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如规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等。

  相关条款:

  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尸检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还对死因异议与尸体处理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针对死因异议方面,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编辑:丁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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