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困境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7/7/25 15:23:45 点击数:
导读:2017-03-12宋建平律师辩护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诉讼制度,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2017-03-12 宋建平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诉讼制度,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物质损失”的范围,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详细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不统一,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问题上显得尤为突出。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颁发的法释〔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 :“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二条规定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何为“必然遭受的损失”,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法释〔2000〕47号文件已于2013年1月1日失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颁发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与法释〔2000〕47号的规定一脉相承,有所不同的就是增加了对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大多数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不予支持的,认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但也有少数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属于物质损失,予以支持。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大多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往往使得生命健康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和普通民事侵权的被侵权人获得同样的损害赔偿,导致众多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非常不理解、不接受。普通民众认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了白死,赔偿极低。刑事和民事案件赔偿不统一,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公信力,有损社会公平。

为摆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困境,


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属于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首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均是明确将精神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并没有明确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

其次,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法研〔2014〕30号 《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内容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该司法文件规定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那么,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也是完全可以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民事诉讼,完全可以适用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性质不同的,不能划等号。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认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失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不存在冲突,也能切实解决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刑事民事案件赔偿不统一所导致的混乱,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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