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刑辩中心成功使一嫌疑人不批捕

  发布时间:2017/12/12 11:58:58 点击数:
导读:2017年8月24日,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严如春律师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成功使一嫌疑人不批捕。案情: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网上应聘到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营业务是职业中介,刘某

2017年8月24日,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严如春律师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成功使一嫌疑人不批捕。


案情: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网上应聘到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营业务是职业中介,刘某所在的岗位属于后勤,负责对未介绍成功或对所介绍职业不满的求职者进行退费工作。刘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频繁发生求职者要求退费的纠纷,有的求职者还报了警。2017年3月,刘某从该公司离职到了上海发展。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认为,该公司利用职业介绍为由,以食宿费、押金等名义收取求职者费用而未介绍工作,已经涉嫌诈骗罪,遂于2017年5月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7月27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通过网上追逃对刘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羁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律师介入

2017年8月6日,刘某的父亲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执行主任严如春律师,委托严律师为刘某辩护。接受委托后,严律师到办案单位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到看守所会见了刘某。通过对案情仔细研究,严律师认为,该公司各项证照齐全,求职者与公司发生纠纷后报警,警察到现场调解也称双方系经济纠纷,要求双方协商解决。作为普通职工,刘某不了解公司的犯罪意图,侦查机关也缺乏认定刘某存在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即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2017年8月23日,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刘某终于在当天走出了苏州市看守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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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一些亲友首先想到的是托各种“关系”而不是咨询律师。直到公安机关已经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了很久,即将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已经被批准逮捕了之后,才想到要找个律师。

说起来很搞笑,国民的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受了电影、电视剧的影响。在电影、电视剧里,律师在法庭上与控方同样强势,甚至出其不意地在关键时刻提交新证据,使控方哑口无言,最终法官一锤定音判嫌疑人无罪释放。这种情节往往误导不懂中国法律的民众们,让他们认为扭转案件结果的关键是在法庭上,律师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法庭上,太早请律师没有必要。事实并非如此,逮捕前的37天才是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脱罪”的最佳黄金救援期。


01

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阶段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某些案子,在庭审前因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反复沟通、交涉其实就已经有了结果。事实上,办案部门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那为什么说是37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多37天,37天由此而来。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如下:


1

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意味着侦查机关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也不一定必须国家赔偿。因为这是给侦查机关判断该案是否真的构成犯罪,或者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的合理时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惩罚犯罪的需要;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检察院就要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也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

此外,错案不仅会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绩效考核,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逮捕后不能无罪”。


阻力不仅体现在检察院,也体现在法院。由于法官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有罪,他们在心里早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被抓即有罪”的思维定势。虽然公、检、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但彼此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法院对其它机关作出的“有罪认定”都会持审慎态度,决不会贸然否定。因此,法院判一个人有罪容易,要判一个人无罪却很不容易!


2

刑案收集证据的规律决定逮捕前37天的“抗辩”格外重要  

刑事诉讼的过程围绕着证据展开,大多数证据材料都在侦查阶段收集。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足以让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的证据是使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重要证据核实无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同时具备“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要点。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最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

综合上述几点,在逮捕前37天就开始紧锣密鼓地做好充分准备,此时侦查机关也刚刚开始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利于己的口供相对较少,案件还只是雏形。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抓住案件的关键之处,进行符合客观事实又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则无罪的可能性就加大。再加上律师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进行“初步辩护”,极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决定不报捕,或者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所以说,逮捕前37天很关键,是刑事案件的“救援黄金期”,这几天多做工作比在之后努力“辩护”要省时省力得多。犯罪嫌疑人早点恢复自由,可以少受磨难。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与外界断了联系,信息无法交换,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如果此时侦查人员稍加引导,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作出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或者不知道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因此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没有得到法律帮助,就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02

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



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不同方式,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的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那么,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案件,具体能发挥哪些作用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项帮助。


1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很多时候,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但并不了解具体情况,且往往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这种信息上的匮乏使得亲友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案件失控。


2

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此外辩护律师还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并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日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有力途径。

在某些案件中,因为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恰巧侦查机关办案心切又缺乏守法观念,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会受到各种形式的威胁、利诱、疲劳审讯甚至刑讯逼供,最终不得不做出虚假的认罪口供。当他终于能自主表述而翻供时却为时已晚,后悔莫及,因为在这之后翻案会相当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辩护律师的帮助,情况就会明显不同。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直接、间接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

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形式阐明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且在变更强制措施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5

提出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在逮捕前可以依法从专业的角度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这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

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而考虑偏颇,帮助侦查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在掌握全局的情况下办理案件,促进侦查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的决定。

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结 语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的37天内回旋余地大,逮捕后回旋余地相对小。我们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知晓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合法有理的利用这“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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