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传销活动罪案,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情简介
张三因为近亲属生病陷入困顿,经济十分紧张。但是疾病的花销还在继续,面对经济上的问题,张三在朋友的介入下加入了某app的会员,给人推销这个app,然后让其他人也加入并且成为自己的下线。说到这里,大家应该看明白了,这其实就是个传销。
张三为了多赚点钱,自己借用了很多亲朋好友的号注册了很多“僵尸号”为自己的下线,自己在这个app平台上也投了几万块钱。
因为平台暴雷,张三被牵扯出来,被以组织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了。当张三到公安机关时,张三才恍然大悟,这是个传销,而且他当时从这个传销活动中一分钱都没有赚,还亏了几万块,血本无归。
律师分析
我们律师经过分析,有以下几点意见:1、与张三同级别的很多人都没有被抓,,张三其实级别不高的,因为如果真的级别高的话不会说还亏那么多钱,这涉及到公平公正的问题;2、这个案子证据方面不确实不充分,张三的下线人数其实很多都是自己弄的“僵尸号”,这些人数的确定都是公安机关与“张三”的协商,标准是有问题的,也没有经过鉴定;3、很多未激活未发展下线的账号和免费领物品后即丢弃的账号,根据起诉意见书的内容都是没有被剔除的;4、张三所涉及的金额也没有鉴定,因为张三所涉及的人数目前看来是不准确的,因为与人数息息相关的金额应该也不完全准确;5、张三在传销活动中也是受害人,亏了很多钱,他还因为这个事情被诈骗了金钱,而且他的父亲和女儿都需要长期的医疗,对他进行羁押乃至以后判刑都是对一个家庭完全的打击。
张三是个非常年轻的小伙子,父亲又有突发疾病。自己也刚刚升级为父亲,但是还没有来得及体会到人生新身份的喜悦,就得知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治疗,后面还得手术,。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这名年轻的儿子,这名坚强的父亲,他想尽自己最大努力来赚钱,给自己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亲治病,误入歧途,走进了传销,还亏了很多钱,欠了很多钱。老婆也因为这个感觉看不到希望,想离婚。
听了张三说的话,说实话,我们很同情他。谁都有父母子女,这都无法选择,我们也想给张三积极争取。因为张三不想给小孩以后留下些不好的背景,想这个案件能够不起诉。因为202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张三的案件证据方面确实有所欠缺,我们想和检察官尽量沟通,希望可以产生共情,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走法定不起诉可能会更加困难,是不是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制度来走酌定不起诉。
律师意见
以下是我们的律师意见的部分摘抄:
一、与张三同级别的其他人员都没有抓
根据起诉意见书,张三涉及的层级为9层。
暂且不论本案未经过专业鉴定,张三涉嫌的层级和人数,我们对此都是持怀疑态度的。即使为真,从全案整体来看,张三涉及的层级相对较少。
据张三说,对于与其同级别的人,全国都没有抓。卷宗材料中显示了张三的一些下线,他的那些下线也有发展自己的下线。那么,这些下线是否涉嫌犯罪?我们认为,法律应当统一适用,要同案同判,对于张三而言,我们也要予以同等对待。
二、本案证据不充分
(一)相关人数未做鉴定
1、存在很多的虚拟下线号
根据起诉意见书,张三下线总计发展893人次。而且这个数字未经鉴定。对于传销案件而言,拉来越多的下线,行为人能得到更多的返点提成,可能会存在很多“僵尸号”,因此,传销案件中的下线人数一定要准确,需要经过鉴定。
张三在在笔录中提到自己有注册“僵尸号”,卷宗中的其他人也在笔录中提到会注册“僵尸号”。从这里可以看出,传销案中的很多下线是虚拟下线,也就是不存在的下线,这是不能作为真实下线计算,不论是在计算张三的直接下线人数还是其发展的总共下线人数,抑或是此传销案中所有的涉案人数而言,均应当将虚拟下线进行剔除。
而就本案而言,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认定张三的直接发展下线,却认定了其总共发展下线人数,但是通过卷宗内容无法知晓确认的标准。
对于此类传销案件,下线人数基本都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来确定,比如,(2022)沪0113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2022)沪0117刑初380号 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0刑初1264号刑事判决书、 (2022)沪0120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
2、存在很多未激活未发展下线的账号和免费领物品后即丢弃的账号,此也应当予以剔除
公安机关给张三认定的直推人数,其中有张三的同事和亲戚,其他也是是张三在微信兼职群里随意介绍的,他的本意就是想让这些人激活账号,因为他们拼团成功免费的领一件东西而不是想以此发展下线。如此张三的账号能成功激活一个人的数据去提升平台登记。这里的“激活”并不是指“实名制”。而是需要去参加充钱拼团成功后才算激活,充值、激活均不需要实名制。对于这种未激活且未发展下线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此中不应认为属于张三发展的下线,张三只是想冲平台等级,而不是想发展下线,实际上也未发展真实的下线。
而本案计算下线就是看有无注册,即使注册后没有进行充值也算一个下线人数。而公安机关所认定张三总共发展的人数中有很多是未激活的。因为,不仅存在很多像张三一样单人多开多个虚拟小号来放在大号下面,也存在很多是专门买网络虚拟手机号2元一个来注册去激活来给大号升级。然后用30元来拼团免费领物品,激活后领完东西,再把充值的提现,之后再也不进行使用的情况。其实,对于这种免费领完物品就弃用的属于“薅羊毛”,他们在这其中是受益的,而且不实际使用,也不发展下线拉人头,不能作为真实下线进行计算。
(二)相关金额未经鉴定
正如前述,张三的总计发展下线人数并不一定准确可信。在其下线总人数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其下线总计投入金额又如何能确定呢?这个传销app使用并不需要实名制,只是如果需要进行提现则必须进行实名认证。那么如此多未实名认证的下线能说明其未曾提现,涉案APP账上仍有涉案款项。
起诉意见书中所得出的张三所有下线投入金额是以什么标准、什么计算方法、通过什么方式得出的呢,是直接将下线的投入相加、还是通过银行流水进行加减、还是投入减去返点、有无将那些涉案APP上未提取的款项考虑进去?这些问题就目前的卷宗材料来看都不清楚。
我们认为,对于本案而言,张三的相关涉案金额应当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
(三)让张三辨认的表格未列名最关键的信息——手机号
公安机关让张三出示的直接下线情况表,此表有“用户ID”“用户姓名”“推荐人”“推荐人姓名”“所在层级”“直接下线”“下线用户”“身份证号码”这8项内容。对于“推荐人”“推荐人姓名”“所在层级”“直接下线”“下线用户”,我们认为,不需要进行解释。对于剩下的三项,张三告知我们,“用户ID”为用户注册后APP系统生成的;“用户姓名”并非用户自己注册后所修改的昵称,而是用户将APP与微信号进行绑定后,则微信昵称直接成为了此APP的用户名,若未进行微信绑定则无“用户名”;“身份证号码”则是进行过金额提取进而进行实名制认证所留的身份证号,若未进行过实名认证则无身份证号码,但这并不影响APP的使用。
听完张三的介绍,我们认为,此表格遗漏了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手机号。因为APP必须经过注册使用,而注册就是依靠手机号和手机号输入后的验证码,而张三对那些自己使用手机号注册的虚拟号中的手机号熟稔。而张三他无法以手机号以外的其他项目来区分哪些是他弄的虚拟下线,哪些是真实下线。
我们认为,张三确认的直接下线情况表遗漏了关键内容,事实上他也根本无法确认,他是在被公安机关诱导的情况下进行的确认,而且其所确认的内容也未被公安机关呈现在起诉意见书中,该材料不应当作为本案证据。
三、张三实际上也属于此传销的受害人,他在本案中也亏了很多钱
四、张三的父亲、女儿都突发严重疾病,他是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而误入歧途的,他因为此事基本妻离子散,也被诈骗了钱,已经受到了足够的教训
处理结果
我们和检察官详细沟通了我们律师的意见、张三的具体情况,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检察阶段的律师意见。书面意见提交之后,我们再次和检察官沟通得到反馈,他们也收到了我们的律师意见,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了。又过了一个月,检察官在周末联系了张三,让张三和我们去检察院,但是具体去干什么不说。
我们还记得,张三那天骑着小电驴来的很早,他很忐忑,不知道是来叫他做认罪认罚的,还是让律师来阅补侦卷的,抑或是不起诉的。我们一直让张三放心,因为阅补侦卷不会通知张三,认罪认罚基本上会和我们律师提前先沟通下而不是啥不说就让过去,我们内心确认不出意外应该会是个好消息。后来张三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案子不起诉了,而且是证据不足的法定不诉,不是情节显著轻微的酌定不诉。
张三很开心,他说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办案感悟
最好走的路不一定是好路,要擦亮眼睛走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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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