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简介
小王来魔都出差时住在CBD的五星级酒店,在酒店安顿好后,他就在CBD随便转转,这一转就转出来个事情。他来到CBD的著名酒店“三件套”转转,时逢疫情“三件套”内很多店铺没开,小王一时鬼使神差在某个店铺“拿”走了一些东西。到案子最终结束,小王都不知道自己当时是什么样的心态竟然去偷东西,更没办法理解自己怎么会第一次偷了东西后又返回自己所居住的酒店,重新换装又再次去那家店铺进行偷盗。
店主发现店铺被偷后第一时间报案。被偷盗的店铺开设在魔都CBD的某著名大厦,随处都是监控,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小王的身份。小王两次偷的东西价值不大,只有个2000多左右,在数月后小王再一次出差来魔都出差,在某五星级酒店被公安机关上门抓获。
律师分析
我们律师经过分析,有以下几点意见:1、小王的行为全程都有监控,涉案财物的金额也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确实构成了盗窃罪;2、小王这个案子不好弄的地方是他盗窃了不止一次,而且第二次还进行了换装,可以说是蓄谋,主观恶性还是有的;3、小王刚开始进看守所的时候,被所内其他人员误导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否认。
律师意见
小王的案子得先取保出来,后面争取不起诉,而且呢这个案子小王最好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这对于不起诉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我们律师是在案件报捕前介入案件的,而且店主的谅解对他的不批捕也非常重要。但是该阶段,我们也没有阅卷,也没有店主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也一直不肯给联系方式。我们和家属商量,让家属尽早来魔都,我们去那座大厦自己找那家店铺,然后当面道歉、赔偿。但是,在我们去之后,店铺因为疫情已经关闭了。后来我们又不断与承办公安联系,承办公安依然不给联系方式,但是他告诉我们,能在魔都“三件套”开店铺的人基本不缺钱,所以对于那2000多块钱,店主非常的不在意。而且,他对于小王两次去他店里盗窃,还进行换装的行为非常生气,要求按照法律惩处,不谅解。
在案件报捕后,我们和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在得知我们律师的意见后,检察官给了我们店主的联系方式。最终我们还是取得了店主的谅解,其中艰辛不可说。
以下是我们关于小王盗窃罪不起诉的律师意见:
一、从犯罪事实来看,小王的犯罪情节轻微
小王其所盗窃的钱物折合人民币数额不大,且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小王如实供述,并积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进行全额甚至是超额经济赔偿,迄今为止经济赔偿已经全部到位,双方已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受害人已表示对小王谅解。
二、从法律层面看,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出发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小王与受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小王向受害人真挚赔礼道歉,并按照受害人报案的金额全额赔偿,也已经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本案中小王涉案情节轻微,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对小王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更加有利于达到对其教育改造的目的。
三、有利于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有效衔接
“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轻微刑事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并结合案情实行精确的繁简分流,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予以酌定不起诉,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流入后续的审判环节,既能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也可有效减少了有罪判决率,给予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必要的回归社会的挽救机会,对修复社会矛盾具有现实意义。小王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酌定不起诉,有利于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的有效结合,利于繁简分流,符合大势所趋。
四、符合司法实践,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该地区对此类金额非常小的盗窃类案件,若嫌疑人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检察院多以不起诉处理。小王所犯盗窃罪亦然,对其酌定不起诉,较为符合司法实践,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实现类案同判。
处理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小王不起诉。
办案感悟
勿以恶小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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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