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诈骗判实刑,二审改判实报实销
一、离奇的“诈骗”、可恨的骗子
这是一场非常离奇的诈骗案。我们是在案件二审阶段介入的。当时,在我们第一次和当事人母亲见面时,在当事人母亲断断续续的哭诉中,我们了解到案件的情况,她的女儿小安为了和朋友小叶搞好关系,自己倒贴钱卖电子产品给朋友,朋友又介绍别的朋友在她这边买,其中包括本案的报案人小亮,她悉数接盘,最后自己经济情况再没法支撑下去了继续发货时,她给小亮打了张借条,最后小亮报警,小安被抓。
那一天的接待,不仅仅是一场法律咨询,更是一位母亲内心长久压力的释放。小安是一名土生土长的上海姑娘,家境尚可,作为独生女的她获得了父母所有的关注、疼爱,是全家的中心。或许是家人一直以来的宠溺和过度保护,小安踏入社会后并没有给这个家省心,曾经因为深陷“套路贷”赔了家里的一套房,现在又因为这个诈骗的事情,父母不断奔波于上海、聊城两地,给受害人赔钱求谅解。因为小安身患恶疾(干燥综合征、白细胞减少等)、牙齿几乎脱落,无法适用聊城以馒头为主的饮食习惯,头顶的大肉痣又急需手术,而当地医疗情况又不允许。在焦急、悲伤中,小安的母亲又在聊城遇到骗子被骗数十万元。我想我们不能过于苛责这位母亲的不理性,因为关心则乱,这是一位急迫救女母亲的心。
在听到小安母亲的叙述后,我们初步判断,小安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因为小安的行为就是“倒贴”,她从中一分钱都没有赚到,反而是所谓的受害了获取了很多利益。因为案件一审已经结束,我们问小安母亲拿判决书,怎料小安母亲说判决书她没有,当时的律师只是给她们看了看,说不能给她,甚至她对于一审律师是哪个律所、叫什么名字都不清楚。我们觉得这简直不可思议。后来,我们在小安母亲的叙述中了解了始末。小安被聊城抓捕后,小安父母急切难当,第一时间赶往当地,期间一女子主动找上小安的父母,说了小安的情况,并说能把小安救出来,并索要了很多钱财,在整个过错中,不仅以救小安来骗钱,还以给他们看风水、看面相等一系列封建迷信来骗取财物。
二、初步判断
在听到小安母亲的介绍后,我们认为,小安并不构成诈骗。
刑法上的诈骗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使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而地作出处分行为,最终受害人造成损失。因此,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受骗人的受骗结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受骗人的受骗结果与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小安与他人进行电子产品买卖交易。作为商业交易而言,商业交易的行为人或多或少会对自己的背景、身家、实力、资源、渠道等做一些虚假的或者夸大宣传,因为这样能加大交易者的信任度,促成交易。但是,这只是商业交往中的不诚信行为,不能算作刑法上的诈骗。因为,只要商业交易的行为人只是为了促成交易,进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整个交易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小安也是一样。她虽然说她母亲有低价获得电子产品的渠道,但是,她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都是按照低价将正品电子产品卖给了其他人,她是履行了自己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付义务的。尽管之后因为资金问题,小安没能继续发货,但是,她给小亮打了借条。小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要求小安退还未发货的货款或者是继续发货给付的义务。如果类似这样的买卖合同,只要一方没有完全发货,他在缔约的过程中有一些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就是诈骗。那么,这个商业社会也太危险了!
即使要认定小安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来定性似乎更加准确。特殊优于一般,小安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并且本案所认定的涉案财产也是与合同的签订履行相关联的。所以,即使要认定小安构成犯罪,其也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退一万步来说,一审法院认定小安诈骗,但是诈骗数额只有10来万,金额不大,而且钱款全部退还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在此情况下竟然获得3年有期徒刑的实刑结果。因为小安身体情况无法羁押,其一直在监管医院治疗,病情越治越重,还一直花费当地财政治疗。这真的是很难想通。小安的情形符合判缓刑的条件,而且从实践情况来看,也应当判缓刑。
小安的案子,我们不清楚的地方有很多,只有尽早尽快去会见、阅卷才能解除我们的诸多疑问。
三、案件进展
因为小安母亲对于案件情况并不清楚,只是听说要上诉,上诉状是否提交,有无立案,她都不清楚。接受委托后,我们联系完一审法院,又联系二审法院,确认有无上诉,二审有无立案、电子和纸质卷宗是否移送、什么时候能够阅卷、一二审过渡期监管医院如何会见、预约二审法官等。
经过多方协调,我们在上海先在线远程会见了小安。在会见小安后,我们了解到,小安是一名同性恋,小叶是她的女朋友,她为了与女友搞好关系,才愿意自己贴钱用正品市价买电子产品后再差不多以市价的一半卖给小叶。之后,小叶的朋友也都通过小叶按照这样的方式从她这边来买电子产品。后来实在是自己经济能力无法支撑,才没能给小亮发货,自己也没想跑,还给小亮打了借条。怎料最后小亮报警自己被抓了。她一被抓就把情况全部交代了,并且告诉我们,在提审时,提审人员曾和她说,承认自己故意骗小亮,她就没事了。但是,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关这么久,还被判了3年的实刑。
对于小安的身体情况,她告诉我们,她的牙齿因为干燥综合征很多都掉了,聊城主要都是吃馒头,所以她基本吃不了。头顶上的肉痣,一碰就很痛,医生说需要进行手术,但是因为她白细胞减少,这边的医疗水平没法进行手术。我们发现,她的状态挺好,性格也很乐观,一直让我们要安慰她母亲放心。
之后阅卷,清晨从我们上海出发,经过高铁、打车,到达聊城已经是中午了。当天,我们成功阅卷,也争取到了和法官当面沟通的机会,在和法官沟通时,我们一再强调从正常的逻辑和常情常理来看,小安都应当是无罪的,并且一再沟通小安取保事项。值得庆幸的是,我们拿到了法官的手机电话,这给我们与法官的后续的沟通提供了更多便利。
卷宗很少,我们在高铁上就全部阅完。经过基本阅卷,我们发现本案不仅存在实体问题,连基本的管辖权也存在争议,而且,我们觉得本案中小叶和所谓的受害人小亮实际上才具有犯罪的故意。不过,正如会见中小安自己提到的,她曾被骗供,她自己的笔录中确实有一些不利的点,但我们认为,这并不能让诈骗犯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也无法打破正常的逻辑判断和常情常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初步拟定了辩护意见提纲。
四、辩护意见
经过阅卷、团队沟通,我们初步拟定了如下辩护意见:
1、山东聊城对本案无管辖权。因为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很多人就把受害人所在地宽泛地理解为犯罪结果发生地。但是,根据2000年公安部在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而聊城仅是被害人居住地,该地对诈骗案件没有管辖权。
2、小安“高买低卖”的目的是为了取悦女友,这是案件的总背景,不能把小安与小亮的交易单独割裂出来评价,事实上割裂出来了金额也无法查清。在整个“高买低卖”的交易中,小安贴了很多钱。如果贴钱也能认定为是“非法占有目的”,那小安可谓是“史上最倒霉的诈骗犯”。
3、一审将小安与小亮的交易割裂出来评价,导致金额(支付金额、发货价值和涉案金额)认定事情不清、证据不足。小安向小叶发的货包不包含小亮的?因为小亮的款项大部分是由小叶转手打给小安的,一审认定的发货里面没有包含。而小叶也在向小安买货,小叶还在她转手的交易里面赚钱,一审的金额认定明显依据不足,实际上如果不将所有交易(包括小叶等人)整体进行核算和审计,小亮和小安的交易金额只能是笔糊涂账。”
4、小亮、小叶等人主观上有恶意,这么低的正品苹果产品要么是赃物,要么是倒贴,不可能不清楚。从笔录上看,小亮的内心其实怀疑是赃物,所以小亮都有收赃的恶意。
5、一审按照小安和小亮约定的价格(原价的半价或更低)来计算发货价格,是不能成立的。同上一点理由苹果产品的正品价格的半价甚至更低是谁也拿不到的,小亮即使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这个价格也会被认定为显示公平,就好比借贷利息虽然双方合意,但是过高的利息部分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刑事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必然高于民事标准,一审的金额认定不能成立,违反常识。
6、涉案金额不大,小安作为上海本地人,家里经济条件尚可,小亮与小安之间的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小亮根本就没有打赢官司执行不到的担忧。就这么点事情,把小安羁押了这么久,身体也羁押垮了,很过分。
7、即使构罪,一审的法律适用也是错误的,明显不是诈骗罪,而应该是合同诈骗罪。
8、羁押给小安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她的身体情况很不好,目前其干燥症越发严重,口腔内牙齿基本掉光,而监管医院以馒头为主食,其进食非常困难,又非常缺乏营养。小安的头顶还有一颗不断增大肉痣,触碰非常疼痛。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治后认为,该肉痣需要手术割除,但因小安白细胞减少症,白细胞过少,担心手术出现感染,无法给其进行手术。就是基于天理人情,也应立即取保候审。
9、逮捕之前小安家人就让小亮最大限度赚了钱,本案小亮其实不是被害人,是最大受益人,他在批捕前就出具了谅解,但是检察院依然逮捕,一审依然判实刑。无法理解,不能接受。如果仅仅是因为考核,而让一个花季少女承受如此之重,那公平正义何在。
10、据小安家人讲,因为这个案件她家在聊城当地被骗了好几十万,对她们家是双重重击。
五、沟通协调
对于本案我们原本坚决采用无罪的辩护的思路。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小安的病情严重亟需治疗,小安希望尽早出来恢复自由,小安家人也只希望她能早日出来。那么,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们,不能只想着无罪辩护,也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也要重视当事人和其家属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和小安及其家人确定了以早日出来为终极目的的辩护方案。
数份的书面取保候审申请和无数的电话沟通,我们非常诚恳地向法院表达,小安有罪与否最后都是法院判,但是至少不能让她在二审时候突然没有了,她的病情紧急迫切需要得到有效的治疗,而监管医院也是如此意见。从沟通中,我们明白了法官的意思,他虽然理解也认可我们的意见,但是一审判实刑的案件他必须得协调各方的意见,而目前检察院方的意见是不同意。经过数次与法官关于取保的拉锯站,我们确定了一个不大好的消息,在二审结束前,小安不可能离开聊城,因为小安就是他们最大的筹码。
二审法官还是一个比较愿意和律师沟通的法官,他告诉我们,现在二审案件直接判决无罪基本没有可能,比如小安这个案子他要是改判无罪,检察院一年就白干了,如果我们坚决对小安的案件作无罪辩护,那么他会将此案发回重审。
这是我们最为担心的问题。如果是其他案件,发回重审,我们没有任何顾虑,继续无罪辩。但是 小安的身体情况不允许。她和她家人也很早向我们表达了她们最大的目的就是尽早出来。果不其然,和小安母亲沟通时,小安母亲还是表示希望小安尽早 出来,她们并不要求无罪。我们也向她进一步解释,法官话语中表达的这个案件别的走向,比如说缓刑和实报实销。
不可预料的是,上海突遇严重疫情,全程基本静默,公共交通全部停运,群众居家,公职单位抗疫。聊城苦等上海某司法所 的社会调查函,沟通数十天无果。
六、案件结果
最终,我们在静默期中收到了聊城的电子文书,小安改判合同诈骗,基本实报实销,有期徒刑一年。从我们律师角度来看,本案不作坚决的无罪辩护稍显遗憾,但是实报实销比缓刑的结果要更好一些,它没有那么长时间的考验期。而且,这样的结果也不用担心小安如何回上海的现实问题。到此,小安的母亲终于可以稍稍放下一直悬着的心了。
七、办案感悟
大多时候刑辩律师的工作,很难在判决书中全面的展现出来刑辩律师很难从案件中获得成就感。
因为办案机关考核等各方面因素,无罪案件越来越难。虽然国家大力推动冤假错案的翻案工作,但在如此严苛的考核之下,谁又敢改判呢?
希望国家法治建设能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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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