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全文发布(附修改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9 9:33:53 点击数:
导读:中国人大网2020年10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公布的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长江保护

中国人大网2020年10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公布的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长江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国防法(修订草案)》,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现行刑法进行了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二是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三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四是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五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六是修改完善生态环境等其他犯罪领域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正草案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犯罪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拟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等。



一、立法历程  



2020.06.2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


2020.07.03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0.10.13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修改补充;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包括拟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修改补充了冒名顶替、跨境赌博、有关兴奋剂违规等方面的犯罪规定等。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公民权益,通过相应条款的修改完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20.10.21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草案亮点  

1.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拟负刑责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审稿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类人员性侵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针对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作了多处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

为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

草案二审稿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作上述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此外,草案二审稿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同时,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并相应修改刑法第二百条规定。

4.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二审稿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见。

5.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根据草案二审稿,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6.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入刑

草案二审稿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

针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拟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

7.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入刑

草案二审稿针对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增加相应规定。

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针对此,草案二审稿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三、修改情况报告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法宝引证码】 CLI.DL.15055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西、浙江进行调研,通过视频方式听取湖南、湖北、吉林等地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就一些重要问题与中央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在取得初步共识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2)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3)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二是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作上述修改以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三是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并相应修改刑法第二百条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五、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地方、专家提出,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方式应当列举涵盖得更全面一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调整本条规定的章节位置,更加准确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本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修改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六、有的部门提出,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建议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作出修改,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七、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修改犯罪情形,不应包括出于科研目的将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的实验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相应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八、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二次审议稿)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十八、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境外开设赌场人员、赌场管理人员或者受其指派的人员,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三、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依法确定的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七、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五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 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 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 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十、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十一、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十二、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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