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斌滥用职权、贪污案

  发布时间:2017/11/16 10:47:24 点击数:
导读: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期间,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户黄宏亮等人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遵义县毛石镇的台上村、乐遥村等地对该地的钼镍矿进行以探代采、乱挖滥采,造成该镇境内矿产资源遭到破坏,导

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期间,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户黄宏亮等人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遵义县毛石镇的台上村、乐遥村等地对该地的钼镍矿进行以探代采、乱挖滥采,造成该镇境内矿产资源遭到破坏,导致2005年8月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贪婪的矿洞"为题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期间,被告人苟斌身为该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明知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设和黄宏亮等人无开采手续,在收取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黄宏亮等人交纳的所谓临时用地费、复耕费共计29.5万元后,竟对乱采滥采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罚,对金川公司非法运输钼镍矿提供帮助,放任滥采行为的发生。另查明: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苟斌与本所工作人员余宏(已判刑)共谋贪污后,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上帐等手段,占有毛石镇国土所公款17,920.00元,两人各自平分8,9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苟斌已退赃款8,960.00元。

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苟斌身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户黄宏亮等人持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无开采手续开采钼镍矿,为了收取某些费用,竟对乱采滥采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罚,对遵义市金川公司非法运输钼镍矿提供帮助,放任滥采行为,导致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苟斌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7,9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于2006年5月23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苟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苟斌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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