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明滥用职权、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7/11/16 10:44:01 点击数:
导读:违规为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规费399.8215万元2002年8月,安徽省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阳光水岸"住宅小区过程中,为降低开发成本,向蚌埠市蚌山区政府递交报告,要求减免相关费用。该报告

违规为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规费399.8215万元
2002年8月,安徽省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阳光水岸"住宅小区过程中,为降低开发成本,向蚌埠市蚌山区政府递交报告,要求减免相关费用。该报告被转呈蚌埠市政府后,时任蚌埠市分管土地、城建等工作的副市长吴洪明在明知该项目不属于棚户区政策规定的范围、不应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却擅自签批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按照蚌埠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棚户区改造二档规费优惠政策处理的意见。根据此批示,有关部门为该公司减免了应征收的相关规费合计人民币399.8215万元。

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412.54045万元
2003年4月,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与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一块位于新城区总面积为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在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后,该公司于2003年12月取得了该地块部分土地使用权。此后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如约交纳余下的土地出让金。经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联系,拟将该地块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继续进行开发。

2005年12月,时任蚌埠市副市长吴洪明在明知该地块余下土地没有被核发土地使用证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在主持召开的专题调度会上超越职权,擅自决策,指示蚌埠市新城区和市国土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违规)的方法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会后,新城区管委会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人民币,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已交纳办理余下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土地出让金"的假象(实际后来由厦门某集团公司交纳);市国土局在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未进行申请、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按程序进行审核,违规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90445.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完成该宗地转让表面合法化所需的各项手续。此后,
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2003年4月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该宗地中192312.06平方米土地(包括上述90445.05平方米)使用权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经评估鉴定,该宗地中90445.05平方米土地被违规转让,给国家造成了6412.54045万元土地出让金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吴洪明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开发商等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贿赂,并且数额巨大。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6月对吴洪明以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上一篇:殷解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