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思考和意见

  发布时间:2019/9/3 13:34:46 点击数:
导读:今后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要适用#认罪认罚#,所以认罪认罚制度是会颠覆现有的辩护形态的,必须认真研究并完善。9月1日周小羊律师在泰州的认罪认罚论坛上提出了七项观点,当然很多观点和其他嘉宾发表的观点是一致的:一

今后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要适用#认罪认罚#,所以认罪认罚制度是会颠覆现有的辩护形态的,必须认真研究并完善。9月1日周小羊律师在泰州的认罪认罚论坛上提出了七项观点,当然很多观点和其他嘉宾发表的观点是一致的:



一是认罪认罚制度出台后给辩护律师带来了选择困惑。

因为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比检察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要大,而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又要比审判阶段从宽的幅度要大。所以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始就面临着如何回答当事人要不要认罪认罚的问题。侦查阶段还没阅卷,很多情况不掌握,根本回答不了。检察阶段和审判阶段阅卷之后如果案件本身有辩点,如何抉择。如果不认,以后判重了,当事人可能会埋怨错过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如果认了,当事人以后可能会怪律师劝他认的,他本来可能无罪的。所以这里面辩护律师存在选择困境,风险很大。

并且如果已经认罪认罚了,之后律师的辩护的空间还有多少,辩护边界在哪里?因为可能随着案件的办理,又发现了新的辩护点,或者有了新的辩护思路,法庭上还能不能尽情发表意见。现在认罪认罚案件在法庭上经常出现的一幕是辩护人辩的比较充分,公诉人会指责辩护人之前签具结书时你在场,也有签字,现在作出不同的辩护,从而对法庭提出撤回量刑建议,要取消从宽幅度。法庭气氛很尴尬。对于这个问题,前几天江苏高院出台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也没有说清楚,并且前后表述还存在一定矛盾。


二是认罪认罚制度对整个刑辩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促进,还是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我认为是存在消极影响的。现在认罪认罚案件在很多地方超过了百分之五十,以后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案件量是颠覆性的。

最早刑事司法很落后的时候,刑辩是不被重视的。我刚执业做刑事案件的时候,所里老律师建议辩护词不要超过两页纸,长了法官不看,效果更不好。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我记得十几年前办的一个刑案,一个法学院的老教授在法庭上非常较真,辩护词也很长,到最后判决的时候和共同犯罪同等地位的当事人比较,他的当事人就明显判得重了。现在随着司法的进步,也随着案件终身负责等制度的配套出台,专业辩护精细化辩护越来越得到公诉人和法官的尊重,这几年刑辩事业发展很快。

但是如果绝大多数案件都认罪认罚了,会不会导致又回到辩护词不超过两页纸的年代,甚至两页纸都不要了呢。如果绝大部分案件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是获得被害人谅解,协调赔偿和退赃,那是不是就改变了现在的辩护形态。并且给社会和当事人造成的印象是刑辩没有什么专业和技术含量,所做的工作普通人也会做呢。如果真是这样,那这项制度对刑辩事业的发展就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三是认罪认罚案件律师的重要工作是协商,协商谈判就要有筹码。

筹码还是来自于专业发现,把案卷里面证据不扎实的地方,程序有瑕疵的地方,定性不准确的地方都找出来。这样去和检察院协商实践中才会更有效果。

但是这又带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果因为案件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程序存在瑕疵,这个案件都更容易的和检察院变成认罪认罚,在量刑建议上达成妥协的话,会不会“疑罪从无”就演变成了“疑罪从认”,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四是目前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存在很大缺陷。

好多具结书上量刑建议和刑法规定是一样的,五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并且很多地方量刑建议是一律不写是否适用缓刑的。这是很不妥当的,认罪认罚就是辩诉交易,既然是交易就要清楚告知价码,量刑区间必须是很小范围的。上海地区检察院出来培训提出的判拘役的,量刑区间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一下的不超过2个月;3年一下的不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不超过一年。这是比较合理的,其实还可以更精准一点,要给非常精准的预期。


五是认罪认罚和坦白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看了江苏省高院前几天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感觉这两者之间没有被区分清楚。坦白是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就可以了对于是否构罪,构成什么罪和量刑多少都是可以有不同意见的。而认罪认罚是在此基础上对罪和刑都认了。所以坦白和认罪认罚不能混在一起来从轻。坦白就按照量刑意见进行从轻,然后认罪认罚是在坦白已经从轻的基础之上再从宽。而且从轻和从宽两个词最好就这样定义,区分开来,不要都用一个词从轻,怕弄混了。这是两个情节,应该分别从轻和从宽。


六是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如果不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来判,判重了的话,涉及到一个司法伦理问题。

因为当事人只知道检察院代表国家,法院也代表国家,你国家让我认罪认罚了,签署了具结书,商量好了量刑区间,结果你国家又反悔了。被告人反悔上诉,现在有案例检察院会抗诉并加刑,那你国家反悔了怎么办。当然检察会说,我诚信的,具结书上我的量刑建议是按照协商好的写的。法院会说不是我不诚信,检察院的具结书,我法院没承诺过你。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刑诉法的表述是“一般应当采纳”,我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可以不采纳”。我们先怀着恶意来揣测一下检察院和法院,极端个案如果两家就这样联手起来把被告人做掉了怎么办。他们之间可以互相踢皮球,当事人怎么办?怎么制约?


七是一个小呼吁,认罪认罚已经签署具结书,量刑建议为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还正在被羁押的最好规定一般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的刑辩全覆盖造成了会见难全覆盖,这种案件就完全没有必要去挤占看守所的资源了。前段时间我针对这个问题还写过一个建言,如果最高院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能够写入这一条,那也是功德无量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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