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亟待重新界定

  发布时间:2019/1/11 17:13:49 点击数:
导读:春节这几天张扣扣杀人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部分舆论将张的为母复仇上升为侠义恩仇是完全错误的。但张母被打死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赔偿额仅九千多元,这也是埋下仇恨种子的祸根之一。前段时间陕西的聂李强性侵故意


春节这几天张扣扣杀人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部分舆论将张的为母复仇上升为侠义恩仇是完全错误的。但张母被打死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赔偿额仅九千多元,这也是埋下仇恨种子的祸根之一。前段时间陕西的聂李强性侵故意杀人案,致两名未成年姐妹一死一重伤,聂还是累犯,一审被判死刑。但二审聂家出了九十万赔偿款,就被改判死缓。亦引起广泛争议。这两个案件都暴露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不合理,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公信力。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现状。


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都不予支持(最主要的),仅支持丧葬费和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杂费。所以,被害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金额很多是低于五万元的。这导致了被告人是否能另外拿钱出来积极赔偿成为了法院平衡被害人和家属不满情绪的重要手段。如果多拿钱出来赔偿,就轻判,死刑案件基本都能保命。如果拿不出钱来,就正常严判。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往往只能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甚至违心出具谅解书。法院做工作也很简单,如果不接受,只能判几万元。接受了,对方愿意出几十万。比如聂李强案。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同时也违反上位法。


犯罪行为的本质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如果侵权的程度达不到犯罪,侵权人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但如果侵权严重到构成犯罪,最大块的赔偿反而不用赔了。同样是死亡,民事赔偿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金额往往要高几十倍,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实践中被害人普遍很不理解、很不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不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也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相适应。刑事和民事案件赔偿不统一,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公信力。


3、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模糊,司法实践操作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颁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依然是将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失定义为是物质损失,但没有描述何为物质损失,只是明确起诉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损失,没有明确说明。

201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又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但是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至今没有明确说明。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不予支持的,认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但也有很多地区的法院判决支持。司法实践标准不一,存在混乱。


综上,笔者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周小羊律师,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主任,扬子鳄刑辩联盟主席,法律硕士,民革上海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社会矛盾化解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统战部特约专家,上海市静安区政协特约专家。

周小羊律师执业十余载,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暴力犯罪等辩护经验丰富,代理的案件很多取得了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和二审改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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