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羊主任受邀参加大案刑辩论坛活动并发表演讲

  发布时间:2019/10/21 11:18:17 点击数:
导读:2019年10月19日,周小羊主任受邀参加为企业辩护大案刑辩论坛第一期活动并发表主题为“单位犯罪认定存在的问题和意见”的演讲,演讲内容如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得轰轰烈烈,成果丰硕,举世瞩目。但一些

2019年10月19日,周小羊主任受邀参加为企业辩护大案刑辩论坛第一期活动并发表主题为“单位犯罪认定存在的问题和意见”的演讲,演讲内容如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得轰轰烈烈,成果丰硕,举世瞩目。但一些地方对先期定性为有黑恶嫌疑的案件搞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这种做法弊病很明显,应该加以限制和规范。



1缺乏法理基础

   公安机关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做法应该也是属于侦查行为,而侦查行为应该在刑事立案之后开展。现在的征集违法犯罪线索虽然一般也是在立案之后,但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并不是立案的罪名,而是泛泛的,这与某罪立案之后缺乏证据进行目击证人等的征集是完全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且,很多地方现在的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做法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随意性比较大,既缺乏法理基础,也存在一些错误。


2可能存在侵权的问题

  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做法在法律界颇有诟病,有些案件是很轻微的,甚至是介于罪与非罪之间。但一旦被作为黑恶案件来办理,并且进行公开违法犯罪线索征集后,就感觉案件非常大了。征集通告里面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和相关个人信息,这些都在互联网上被广泛公开,对他们肖像权和隐私权是否构成侵害是值得研究的,对他们家庭可能造成的困扰和伤害也是需要关注的。因为有些案件最后是定不上的,但是互联网上的不良影响就不会去消除也消除不了了。


3可能会导致复仇和不客观举报的现象,并且尤其要注意防止民营企业出现人人自危的局面

  当前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有些人借着扫黑除恶的举报机制,搞黑材料报复他人或者浑水摸鱼,把一些正常的纠纷包装之后上纲上线往别人头上套黑恶帽子。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存不存在着基于督察组的压力或者指标的压力,放宽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使扫黑除恶存在扩大化的情况。这也是需要研究的。


  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生意做的多了,纠纷自然就多,对手也多,所以各种举报也就多。是否存在着民营企业家有正常纠纷但被当黑恶势力来处理的案件。并且对民营企业的这类案件在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上,存不存在过苛的情况。存不存在民营企业家在高压态势下恐惧被举报,而被敲诈、让老赖得逞等的情况。这些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综上,笔者建议:


1、建议由公安部出台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操作细则,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办理一般不得在立案之前搞具体到个人的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包括公开征集和立案罪名、案件事实完全没有关系的违法犯罪线索)


2、明确规定特殊案件搞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和报两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在操作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追究的案件要确保能够消除不利影响。


3、明确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搞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听证。              


视频链接如下,周小羊主任发言在4小时6分多开始:

http://mudu.tv/watch/390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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