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死劝戴口罩老人曾杀女友获9次减刑 减刑失守了吗?

  发布时间:2020/4/2 9:33:57 点击数:
导读:周小羊律师扬子鳄刑辩联盟主席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阅读原文请点击案情3月28日,北京检方对外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刑满释放人员。今年3月14日15时许,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内排队结账时摘




周小羊律师

扬子鳄刑辩联盟主席

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阅读原文请点击

  案情   



3月28日,北京检方对外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刑满释放人员。今年3月14日15时许,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内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满。后郭某某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某某,致段某某受伤。郭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打伤两名超市员工,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

 

据目击者介绍,事发时,这名男子在收银台不戴口罩打电话,其身后排队的老人让他戴上口罩,引发口角。后郭某某将老人推倒,并殴打老人,致使老人昏迷不醒。超市一名经理阻止郭某某离开现场时,也被其打倒,随后郭某某又打倒并咬伤了阻止他的另一名超市员工。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1982年生的郭某某于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减刑于去年7月24日获释。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他曾经被九次减刑。他所服刑的北京延庆监狱认为,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多次获得奖励,因此提出减刑建议。

 

2004年的“北工大女生被杀案” 曾引发社会反响,郭某某正是该案的被告人。案发前,郭某某是北京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

 

据媒体报道,当年8月29日下午,一家酒店的服务员收拾房间时发现段姓女生遗体,后警方将嫌疑人郭某某控制。段姓女生是郭某某的女朋友,其生前同学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段的男友脾气暴躁,两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吵架,女生还被打过。

 

郭某某2005年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时表示,事发当日,两人在宾馆内发生争吵。随后,自己将段姓女生杀害。案发后,段母接受了郭家40万元的赔偿,并恳请法官对其从轻处理。郭某某所在学校也开具了其在校证明,恳请法官从轻处理。

 

来源:新京报





  采访报道   



方弘:原本是无期徒刑,顾某某却经过九次减刑后,监狱服刑仅15年。很多网友质疑,为何多次频繁减刑,难道有九次立功吗?服刑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减刑?

 

周小羊律师: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有三个版本的规定。分别是1997年、2012年以及2017年有关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

 

郭某某是在2004年杀害了自己的女友,在2005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郭某某减刑、假释适用的是1997年最老的版本即《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规定》。这个版本现在已经被废止了,但是它里面的减刑、假释的相关的规定应该说是最宽松的。

 

郭某某的第一次减刑是从无期徒刑减为19年有期徒刑。根据1997年的减刑相关规定,如果郭某某被执行时间在两年以上,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话,是可以减刑到18~20年的。所以,郭某某被减刑为19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1997年的相关规定,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3年。郭某某后面的8次减刑间隔都是一年。所以,从规范上来看,对郭某某的减刑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目前,郭某某刚刚被释放又犯了如何恶性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可以说,他身上的戾气完全没有化解,他也没有悔改。

 

但是,对于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怎么评估?

 

一般情况下,监狱有一个评分系统。如果服刑人员在改造过程中,劳动成果比较好,也服从相应的监规,是否就视为确有悔改表现。这样的评分系统是不是合理?每年给郭某某一次减刑,能不能经得起检验?

 

目前,北京市委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成立了相应的联合调查组评估当时对郭某某的频繁减刑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对于新的罪犯减刑肯定是适用2017年的相关规定。相对来说,我们现在越来越开始对减刑、假释从严把控,频繁减刑的幅度相对比较困难,也没有那么大的区间。

 

方弘:在减刑次数上有限制吗?

 

周小羊律师:在次数上没有限制。但是,有关间隔的期间,一次减刑的幅度,从2007年实行的规定来看,相对说是非常严格的。

 

方弘:严格主要体现在哪方面?

 

周小羊律师:根据 1997年的相关规定,无期徒刑通过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0年。郭某某差不多是执行了近15年,还是比较符合日常实践的情况。但是,2017年对于相关减刑的规定,对于像职务犯罪、黑社会犯罪或者说是严重暴力犯罪,如果是无期徒刑减下来一般最低期限不能少于20年。所以,2017年关于减刑的规定要严格很多。

 

2015年5月,最高院也出台了一个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有些比较恶性的犯罪要有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

 

方弘:其实,法律上并不是说只有对于立功的情况才可以减刑,有悔改的情况也可以减刑。而且,法律规定对于悔改的标准在适用的过程当中相对来说可能也没有一个非常完全统一的标准。所以,在实践当中,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当年把女孩杀死,就因为赔偿40万就从轻处理了吗?有人甚至还说女孩父母有什么资格替死了的人决定和解收钱?您怎么看当年的判决?

 

周小羊律师:当年,确实郭某某赔了40万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外,郭某某还有一个自首情节。所以,我认为当年判决无期徒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女孩的父母是不是可以接受被告人郭某某赔的钱而达成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已经死亡,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来进行相应的谅解。当然,家属也可以不谅解。

 

但是,这就牵扯出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呼吁,也是实务界非常诟病的问题。即我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非常不合理,被告人赔了40万给被害方,被害方接受了,表示谅解。但是,如果被害方不谅解,根据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失,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统统没有。大概就是赔一些交通费这样的杂费再加丧葬费,大概3万块钱以下。郭某某当年赔了40万,这个金额已经是很高了。因此,双方达成了谅解。

 

这就暴露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还有一个非常需要反思的案例,前些年发生的聂李强强犴性侵未成年姐妹导致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判处了聂李强死刑,但是二审,聂李强做出了90万的赔偿。聂李强二审得以保命,被改判成了死缓。这个结果在当时也引起了非常大的舆论哗然。

 

郭某某这个案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他赔偿了40万。如果被害人家属不接受谅解,他们只能拿到丧葬费。但是,如果被害人家属谅解,拿了40万,就要接受她可能不会判死刑的结果。这反映出我们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相应的缺陷。很多人包括我一直都在呼吁,希望这个案件出来能够引起大家的反思,立法对此能够进行相应的调整。

 

方弘: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如果有足够的钱,就有可能会买到自己的命。而且,这会使得受害一方显得特别被动,如果被害人不想要钱,就可能让被告人承担更重的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想得到能够接受的赔偿,在追究被告人方面就不会那么严厉。这确实存在冲突。

 

周小羊律师: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弊病。

 

方弘:刚出狱就把老人打死了,郭某某第二次犯罪,剥夺了第二条人命,他有可能会面临一个什么样的刑罚?

 

周小羊律师:郭某某出狱后伤害老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情节非常恶劣。而且是在疫情期间,老人只是提醒他要戴上口罩,他就上去殴打老人。这显示出他的戾气非常之重。并且,他在逃跑的过程当中还打伤了两名员工,还把其中一名员工给咬伤了,情节是非常恶劣的!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他在去年刚刚释放,法律规定在5年以内又犯重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所以,我认为,本次对他的刑罚处罚一定会非常严厉,应当是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方弘:其实,减刑制度的初衷是鼓励服刑人员能够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能够改过自新。但是,现在看来,例如之前的孙小果案,这些案件的发生就让我们反思减刑制度以及在监狱当中的改过教育对这些人是否是失败的教育?之前在北京发生的摔婴儿案件,韩磊把女婴摔死,而之前他也曾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有行政拘留等等案底。

 

在反思减刑的过程当中,我们还需要反思的就是监狱的改造教育能不能够经得起考验,尤其对于减刑的标准又应不应该重新的纳入一个全新的考量,这或许也是这个案件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周小羊律师:是的。监狱的评分系统怎么来评价一个人确实有悔改表现,怎么才能真正通过监狱的改造来化解服刑人员的戾气?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郭某某的戾气非常严重,通过这么多年的改造,完全没有被化解掉。这需要反思,并对监狱的评价系统进行相应的完善。






  结语  


我曾经采访过监狱的服刑人员以及狱警发现,服刑人员在监狱期间的表现和家庭社会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当家人放弃他们,长时间不来探望他们的时候,他们就会表现得很消极。而被家人们给予更多关怀的服刑人员则会表现得比较乐观并能更好地参与改造。另外,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以后,家庭社会的接纳程度也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们的心态。

 

有人说世界上最难的工程是改造人的内心世界,也有人说不应该是改造人而是应该唤醒人。总之,对服刑人员的再教育确实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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