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社”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骨干成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0/24 11:01:46 点击数:
导读:1月30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大会,对“浩天社”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骨干成员进行判决。  以赵光为首的“浩天社”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立于2006年,到2008年初逐渐形成人员较为固定、针对临河城区娱乐行

1月30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大会,对“浩天社”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骨干成员进行判决。

  以赵光为首的“浩天社”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立于2006年,到2008年初逐渐形成人员较为固定、针对临河城区娱乐行业及地下赌博行业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赵光、李兵为组织、领导者,以程二文、柴少楠、裴耀武、刘某、齐某等为骨干成员,以马永福、朱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成员共30余人,以光头和纹身为标志,分为三个层次,分层控制,逐级传递指令,禁止越级请示汇报。该组织成立以来,在临河及周边地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狠”树威、以“恶”扬名,通过实施强奸、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浩天社”头目赵光与骨干成员程二文、柴少楠长期以来统一住宿,刘某、马永福等人分别与各自手下的团伙成员集中住宿。该团伙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集中存放在临河区临五路“浩天社”头目赵光的租房处,以便作案时能够迅速召集人手,携带工具。

  赵光为该组织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提供上赌博场所挣钱的机会,利用非法获取的财物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经常带领成员到饭店、娱乐场所吃喝玩乐;对在该组织犯罪活动中出事的人员,赵光、李兵事后积极疏通关系、花钱平事,以逃避打击,笼络人心;对于违反组织内部规定的成员进行严厉惩罚,严格控制该组织成员,显示其权威。

  2006年夏天以来,以赵光、李兵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开办信息部、受雇打架、插手民事纠纷、替人出头平事、强买强卖、强拿硬要、非法要债、在赌博场所放高利贷、看护赌博场挣工资等方式非法敛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获经济利益用于维系和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成员的日常开支,包括该组织成员赔付受害人医疗费、财物损失、缴纳罚款、挥霍享乐、日常消费等。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他们在临河地区公共娱乐场所公然强行带女性离开,多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群众对该组织恨之入骨,敢怒不敢言,反响强烈。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被告人李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被告人程二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被告人柴少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此外,被告人裴耀武判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齐某判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某判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永福、朱拉判有期徒刑二年。(亦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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