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控强奸案(撤销)

作者:周小羊  发布时间:2007/3/10 11:22:09 点击数:
导读:〔案情〕公诉人指控,1997年夏天某晚,刘某与朋友马某、杨某、周某及王某在家中玩耍。时近9时许,刘某叫马某、杨某、周某出去,自己在卧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发生过性关系之后,刘某对王某讲出去一下,待王某穿衣…
  
   〔案情〕公诉人指控,1997年夏天某晚,刘某与朋友马某、杨某、周某及王某在家中玩耍。时近9时许,刘某叫马某、杨某、周某出去,自己在卧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发生过性关系之后,刘某对王某讲出去一下,待王某穿衣欲离开时,被马某、杨某等堵住又返回卧室。马某上前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反抗并呼救,刘某进入室内喝令王某不许喊叫,马某强行将王某奸污,后杨某又欲奸污王某,王某恳求无效,慌称到外边喝水,趁机翻墙逃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家中,在朋友知晓的情况下,公然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引发了马某、杨某等人的犯意,刘某对王某应负有特殊责任,保护其免遭他人侵害,但被告人刘某在王某呼救时,不但不制止马某的犯罪行为,反而喝令王某不要叫喊,客观上对马某的强奸行为起到了帮助,构成了强奸的共同犯罪。



   〔律师辩护意见〕一、指控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事实不清。从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看,刘某承认在马某强奸王某的过程中,曾打王的耳光,并用毛巾堵王某的嘴,因为二怕隔壁的爷爷听见。另外,受害人王某最初曾向公安机关陈述,刘某曾按住她给马某强奸,又用毛巾堵她的嘴,后来,王某向公诉机关提交的日记和证言均证实,之前向公诉机关陈述是想“将什么事都往刘某身上推”。事实上,当马某强奸王某的时候,刘某只是没有帮助王某,不能证明是帮助了马某。从上面的相关证据来看,刘某的供述没有得到受害人的印证,也没有其它证据形成锁链,只有被告供述而无其它证据证实的,法院不能作有罪判决。
    二、刘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刘某实施的行为是“喝令处于困境中的女子不许喊叫,不许呼救”,刘某作为未成年人作出的这一行为并没有给马某等实施强奸行为带来多大的帮助。至于所谓刘某对王某应负有特殊责任,应保护其免遭他人侵害更无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这种特殊责任要么来自被告人的先前行为,要么约定行为,要么法律规定,而这三者均不存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有强奸罪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决定,对刘某撤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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