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蹊跷的专利侵权案

  发布时间:2007/3/10 12:38:34 点击数:
导读:

加密?专利?靠什么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一起蹊跷的专利侵权案

本版撰文CUBN记者 熊翠红

■案件回放
七家公司成被告
据悉,原告梁坚平的“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自2001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来,从未投产。深圳远见电子公司的“彩信报警器”是一种成型的产品,也是一种专利。

莫名其妙成被告

2006年12月,7家被告之一的远见公司接到法院送达的原告梁坚平的起诉状,称该公司总经理曹春旭的专利产品“MSN18彩信报警器”对专利发明人梁坚平的“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构成专利侵权。
采访中,曹春旭说,“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吃惊,我于2003年6月12日将彩信报警器同时申请了两种类型的专利,即‘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发明’专利现在还未授权。”他坚称公司生产的彩信报警器是自己研发的,“之前我们从未听说过对方的专利,也未见过对方所说的什么专利产品!”
曹春旭还透露,2007年2月10日前后,原告曾致电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桂,称只要公司写份材料,承认侵犯了原告的产品专利,就可私下协调,不必一定对薄公堂。被告不服,“我承认侵犯专利,不就是不打自招了吗?原告在接到我们的应诉资料后,已对案件没有把握。”
在这起专利侵权案中,一些被告表示“气愤”,声称没有侵权,原告也是“理直气壮”,要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而在另六家被告侵权的公司中,据说有公司未获得专利,这就使这起专利侵权案更加扑朔迷离。

取证牵出七家公司

近日,记者采访获悉,原告梁坚平在山西省永济市创办“银星特技摄影技术研究所”以来,先后获得了40多项国家专利,“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是他众多专利发明中的一项。
“我于2001年8月9日对这项技术申请专利,2002年5月1日该专利获得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授权。之后,我先后在公共安全网、自动化杂志发布广告和招商公告,曾多次向国内多家公司推荐介绍这项专利,但均无效果。”
据梁坚平介绍,2005年上半年,他在阿里巴巴网站发现,深圳一家名为“九九加一”的公司在大量生产一种“数码监控照相机”,该相机与自己的专利设计如出一辙。2004年9月,梁坚平曾致电该公司推荐自己的这项专利,但当时这家公司没有回音。后来梁坚平发现,该公司不但开始生产这种产品,还以每台58美元的价格向美国出口。2005年10月,他给这家公司发传真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与该公司老总通电话,对方先是否认侵权,接着又说产品从未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2006年10月30日,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2006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上,梁坚平特意到博览会上取证。“在这个会上,我没有找到‘九九加一’,却意外发现7家知名电子企业的产品侵犯了我的专利权!”于是,他立即向7家企业分别索要了相关产品的说明书,并拍摄了产品的展会现场录像,进行图像证据保全。梁坚平根据搜集回来的资料认为,他的专利技术被应用在这7家公司的彩信报警器、红外探测录音影像设备、彩信安防产品等系列产品上。经过对比,他认为,这7家公司的产品全部在他的专利保护范围。
1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梁坚平一次提交了7份起诉状。分别状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启博集团有限公司(松下安防产品代理商)、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慑力实业有限公司、珠海进祯企业有限公司、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侵犯了其“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专利权。
梁坚平解释,选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因为是在北京的博览会上发现公司的侵权行为。

■记者调查
原告:有意无意都是侵权
“发现侵权问题后,我曾联系侵权的公司,他们要么不承认侵权,要么干脆不闻不问,我只有诉诸法律,问题才可能得到解决。我打这个官司,就是为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采访中,原告梁坚平如是说。
据梁坚平介绍,他发明的“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的技术专利,特征是在普通数码照相机的镜头旁增加一个可以探测人体红外线的感应探头,通过人体感应器控制照相机快门,实现无人操作的自动拍摄,达到实现图像监控的目的。它可对出现在数码照相机前的人体进行自动拍摄,可用作防盗监控器材,当主人不在家时,对家庭空间出现的人体活动进行自动拍摄,成为保障家庭安全的影像黑匣子。
梁坚平认为,这7家公司涉及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共同的侵权特征是:在产品照相或摄像镜头的旁边,并列安装了人体感应器或者是红外探测头;或是在红外感应报警器的旁边,安装照相或摄像镜头。
简单地讲,由于梁坚平申请并获得相关专利,这两样东西安装在一起就构成侵权。
梁坚平介绍,“我手头的近50项专利主要集中在影像方面,这些专利基本没投入市场,最有市场效应的就属这个被众多公司侵权的产品。”
梁坚平忿忿不平地说,“如果任由别人无偿盗用专利,那么专利发明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正如国内很多产品,盗版的都做出来了,正版的倒卖不出去了。”
他的诉讼请求是,7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对该专利产品停止生产、销售。他认为,如果这些涉及侵权的公司如果要生产,也要获得专利许可,并按照生产和销售的具体情况核定、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当然,梁坚平并不否认有些公司属无意侵权,他说,“无意侵权也是侵权,自专利申请日起,以后申请的同类专利都属侵权。”
梁坚平坦诚,判定产品专利侵权的证据,主要来源于产品照片和文字说明。他不否认,以产品说明书为据,产品的功能与专利要求出现偏差。
梁坚平称,近来从法院收到的被告方的应诉书上看,有两三家的产品由于广告夸大其辞,实际产品功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可能会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起诉专利侵权案取证难,梁坚平最初发现侵权的“九九加一”公司,并不在此次被告的行列。
梁坚平无奈地说,“这家公司声称产品在国外销售,作为国内消费者,我们也曾试图联系该公司购买此类产品,但就是买不到,找不到在国内销售的证据。”据说,九九加一公司将该产品在国外申请了专利,“如果我的产品再到国外销售,就侵犯了他的专利权。”

被告:我也有专利授权
原告梁坚平坚持的说法是,红外感应报警器与摄像镜头安装在一起就属于侵权。然而,被告方的说法是怎样的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作为被告方之一的远见公司总经理曹春旭,他指出,“两个轮子可组合成自行车,也可组合成摩托车,但不能说,只要是两个轮子的组合,就是侵犯了其专利,如果说摩托车侵犯了自行车的专利,简直是无稽之谈!”
对于该公司彩信报警器的生产、销售状况。曹春旭介绍说,2006年5月开始做市场的前期工作,目前还未批量投放市场。
现有资料表明,远见公司持有专利的彩信报警器主要由摄像头、报警器、手机等几部分组成,利用彩信手机可实现对远距离的移动目标、现场进行遥控监视。
据介绍,该产品可用在珠宝店、财务室、仓库、车间、博物馆,当在这些场所安装一个摄像头,与用户的彩信手机通过内储卡进行连接,一旦监控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自动向用户手机发送彩信图像,实现报警。或者说,当用户想看监控现场时,发送一条指令短信给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会即时采集当时图像并发回给用户。
远见公司称,彩信报警器自2001年开始研发,并于2003年6月12日同时申请了两项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曹春旭介绍,彩信报警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05年1月19日授权,“发明”专利有望很快获得授权。
该公司认为,其专利产品完全不构成专利侵权。曹春旭说,“彩信报警器无论从外观、结构、功能上都不同,与原告的专利描述有90%的不同。”
“我们认为,原告的专利是数码照相机的改良型,我们的专利是摄像头用在改良的报警器上。而且,彩信报警器80%的应用都在手机方面,是MS彩信技术在报警方面的应用。”
曹春旭介绍,对于彩信报警器,三年前公司就有样机,一直在完善技术细节。公司有一个专业研发队伍做软件、硬件系统,包括图像的压缩与传输技术,彩信软件、控制软件、图像采集软件等。他说,“我们公司是专业设计公司,有些电子产品在未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已有上亿的产值。”
采访中还有被告方称,原告专利技术无生产、营销环节,其实是专门靠申请专利来盈利的。
据悉,“实用新型”专利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专利,这种专利在有些国家认可,在有些国家根本不存在这一说法。

■律师说法
“实用新型”门槛低
专利纠纷缘何难了,律师与企业咨询专家一致指出,“实用新型”专利是问题的关键。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被告方之一的远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梁枫律师指出,“如果涉及专利侵权,要看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有没有完全落入原告所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也就是说,要看原告的专利是否‘全面覆盖’被诉专利产品。而如何认定是否‘落入’,不仅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也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
梁枫认为,从该案来看,原告的专利产品“带有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不能遥控指挥、不能无线传输、不能实现即时发送监控信息,而只是“事后诸葛”,作为破案的影像黑匣子,这些都与远见公司的“彩信报警器”具有相当大的差别。
专业人士分析,被告起诉对方产品专利侵权,但有些被告的产品本身也是专利,也同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被告专利无效,这就相当于要否定专利局当初受理的被告的专利审查。
“发明”可以涉及产品和方法两个方面,而“实用新型”则只涉及产品而不涉及方法。显然,“方法专利”的实施范围要相对大于“产品专利”的实施范围。
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张万水律师介绍,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元件都不是原创,组合在一起才有了新颖性。他说,相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含量低,创造性差,申请专利也相对容易的多。这是因为,“实用新型”是形式审查,而“发明”是实质审查,一般有三年的公告期。
张万水举了一个例子,从手摇扇到电扇,是一种“发明”专利,但从落地扇到台扇,是工艺上的改善,造成产品的形状和结构不同,而核心技术没有根本改变,后者就是一种“实用新型”的专利。

专利案频发缘由
近年来,尽管国家专利管理机构每年审核公布的“发明”专利并不多见,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核与公布则较为普遍,甚至在特定的鼓励发明创造时期,申请、审查与通过这两类专利明显过于宽松,出现一些并不专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持有数十个发明的现象。
广州北鸣管理咨询公司首席管理分析师陈达夫指出,“这也造成两种事实:一方面,大多数专利并不具有市场价值,难以被量产;另一方面,这些专利设计方面存在严重雷同现象,甚至相似与相关产品只要修改某一部件的形状即可构成新的专利。因此,国内就专利侵权产生诉争是不可避免的,而仅仅以技术设计主张达到胜诉目的的案件并不多见,也是由于相关当事人对这类产品稍作改动即可独立申请专利的缘故。”

■专家支招
给专利“加密”规避企业风险
 在这起专利侵权案中,七家公司成被告,而且,这七家公司之间,不排除存在连环侵权的可能。目前,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专利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
陈达夫说,“可以说,在小型电子产品与家装家具领域频频出现专利侵权案为业界多年来诟病,从工业产权保护角度出发,国内侵权当事人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还是集中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他认为,从发案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发生发明专利侵权案相比其他专利还是不严重的,这体现了发明专利的核心技术难以模仿、具有独一无二的属性。
企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核心技术保密,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保密;二是申请专利,依靠国家法律来保护。
为防止陷入专利侵权纠纷的泥潭,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王盛军律师建议,“企业应当及时为技术申请专利,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尽可能全面而完整;企业密切关注并随时调查自己的专利是否遭到侵权,一旦发现侵权立即保全证据,并及时诉诸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另外,企业也应主动了解相关技术专利注册情况,防止自己无意中侵犯他人专利。”
管理分析师陈达夫认为,由于专利技术对于多数企业具有生命线的意义,为真正架构专利保护防线和切实实现设计专利不侵害他人权益,企业应遵守专利法的规定。“如有境外申请与市场需要,亦应了解相关归属国专利法规与国际工业产权规定。这是规避专利法律风险的基本素质要求,相关人员应懂得、遵守与运用专利游戏规则。”
他强调,企业应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同自己的设计技术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因为,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所以,相关企业、组织与个人应做好相关方面的收集与调查工作,一方面确保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谁主张谁举证’,也为起诉、应诉做好证据支持准备。”
“即使申请专利,从申请日到授权日,中间还有一个认证的过程,‘实用新型’专利在确认专利身份之前有一年半的异议期,‘发明’专利有三年的公告期,所以,边申请专利,边对核心技术进行加密也是一种办法。”身陷专利侵权案的曹春旭如此建议。
曹春旭说,“在申请专利时,可以申请一个专利群,相关的、类似的专利都申请下来,就能避免专利侵权官司,如同商标注册是一个道理。”
陈达夫也指出,“升级内核技术与设计技术,是专利申请与审查滞后者积极寻求出路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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