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大收好处费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07/3/10 17:01:31 点击数:
导读:正义网山东3月8日讯(记者卢金增通讯员张勤衍峰)记者昨天从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了解到,3月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山东省曹县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玲受贿一案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王玲的上诉,维持菏泽市中级法院对…

正义网山东3月8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勤 衍峰)记者昨天从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了解到,3月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山东省曹县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玲受贿一案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王玲的上诉,维持菏泽市中级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今年44岁的王玲,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曹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经菏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自1998年底至2004年春节前,王玲利用担任曹县梁堤头镇党委书记和曹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电脑、西服、摄像机等物品及现金44次,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53元。法院还查明,王玲收受贿赂后,先后为有关单位、个人在工程建设、干部提拔、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王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38次受贿犯罪事实。菏泽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交待大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遂认定被告人王玲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玲以量刑过高等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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