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定到香港超生者也需缴社会抚养费
潇湘晨报10月1日报道:《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2007年9月29日)起施行。昨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其颁布实施,召开专门新闻发布会,解读我省在新形势下我省人口计划生育新政。会上,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詹鸣表示,这一修正案是去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后,全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正案。
原《条例》有些条款不适应新形势
为什么要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詹鸣表示,《条例修正案(草案)》先后共修改了三十二稿。原《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需要修改《条例》加以解决。如征地补偿费按人头分配,刺激农民违法多生育子女,抵消了计划生育奖励效益;违法生育人员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委会组
《条例》规定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数额偏小而且还要折抵社会抚养费,不仅因违法
私营、民营企业主的实际收入难核准,实施时只能以人均收入作为计征基数,导致这部分人的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不少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规避
独生子女父母由政府发奖励扶助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涉及的条文有14条。其中奖励有新内容。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我省一直实行由单位对本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制度,但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这一制度的执行遇到困难,社会反响强烈。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
关于独生子女户的其他优待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
关于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
流动人口找工作或租房需报告当地
为了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突出管理的重点,在第十条增加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
到香港超生回内地也需缴社会抚养费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有香港媒体记者问:“湖南人有到香港超生,该怎样进行规范?”
省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到香港超生的回内地,一经查实,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国家公务员到香港超生,一经查实,除缴交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按党纪、政纪严加处分。孕妇到香港产子的原因相当复杂,有的为了小孩能获得一张香港身份证,有的为了
某某律师